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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名称:设立税务登记
一、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二、服务内容
为上述对象设立税务登记
三、受理条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单位纳税人登记的。
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四、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五、办理流程
六、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4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71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第一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全文
七、收费
免费
八、办理时间
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办证 ,(星期1至星期5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全南县地税局纳税服务分局
服务地址:全南县城寿梅路3号
联系电话:2639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