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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二、服务内容
为上述对象注销登记
三、受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8. 国地税实行协同办理注销登记的,一方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结注销登记手续后,应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另一方根据接收到的信息及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四、申办手续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 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五、办理程序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八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七、收费
免费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内容 ,
(星期1至星期5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事机构:全南县地税局纳税服务分局
服务地址:全南县城寿梅路3号
服务电话:2639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