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介绍: 机构职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实行监察;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参与、指导生产性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按分级负责原则承办安全事故的审批结案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协调、参与、监督全县各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建设工程项目和其它有关设备的安全检测设备、安全评估、安全评价工作。 (六)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监督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 (七)依法对全县各类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整顿改指令,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听证工作。 (八)负责或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审查、验收、批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县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品和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监督。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对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工作。 (十)负责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认证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十一)制订下达全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并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等工作。 (十三)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领导: 黄东平 局长 何振章 副局长 龚楼斌 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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