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介绍: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有关监督全县环境保护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并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3、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4、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
5、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受县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县内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县内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排污收费稽查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6、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参与编写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7、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8、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全县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9、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0、承办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领导: 温桥明 局长 何坚波 副局长 黄荣发 副科级干部 李长娣 副科级干部、办公室主任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97-26363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