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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全南县燃气领域1起典型违法案件通报

来源: 全南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 2023-09-13 09:46:42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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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维护燃气安全和行业秩序,现通报我燃气领域1起典型违法案件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2359日,全南县田心产业园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某某建工有限公司采用铲车推土作业,导致燃气管道破坏,造成燃气泄漏。

经查,施工单位某某建工有限公司施工的地点属于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了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及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但在施工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燃气管道破坏,造成燃气泄漏。

处理情况:县城管局对施工单位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一)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定义

《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0.5米范围内的区域;(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一米范围内的区域;(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二米范围内的区域;(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五米范围内的区域;(五)总储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燃气储配站周边不少于五十米内的区域;(六)总储量二百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配站周边不少于七十米内的区域;(七)阀门井(室)、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阴极保护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外壁不少于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处罚施工单位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启示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杜绝野蛮施工,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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