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镇员山村: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金龙镇员山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内容和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用途
征收土地用途为工业、城市建设及住宅用地。
二、征地位置
地块一土地坐落:位于员山村坪仔垇,东至员山村新屋、上围、竹头下村小组林地为界;南至绕城公路为界;西至绕城公路(新车站连接线)为界;北至东风渠道为界。
地块二土地坐落:位于员山村磨石埂,东至绕城公路(新车站连接线)为界;南至绕城公路为界;西至河背村新曹屋村小组林地为界;北至东风渠道为界。
地块三土地坐落:位于员山村金龟墩、大埂仔,东至乌泥坑水库为界;南至员山村竹头下、下围、老厅下、井头村小组林地为界;西至河背村上围村小组林地为界;北至绕城公路为界。
地块四土地坐落:位于员山村金龟墩,东至员山村新屋村小组林地为界;南至绕城公路为界;西至员山村新屋村小组林地为界;北至员山村新屋村小组林地为界。
三、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拟涉及金龙镇员山村(以现场踏勘调查结果为准)。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地块一土地面积:约510亩(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2、地块二土地面积:约190亩(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3、地块三土地面积:约600亩(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4、地块四土地面积:约50亩(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5、主要地类:耕地、林地、园地等(以现场踏勘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全南县征地标准《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全府字〔2016〕1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医疗保险
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按照全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的意见》(全府发〔2013〕9号)和《关于印发全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全府发〔2015〕12号)等文件规定安置,实际安置方式以县政府审批为准。
七、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凡在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和附着物数量以实际清点数目为准,补偿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并予以公告。
如青苗、附着物或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在本通知公布后的15天内,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向全南县国土资源局或全南县金龙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不提出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九、征地工作由金龙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
特此通告。
联系地点:全南县金龙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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