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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告知书(全府字【2018】34号) 天龙山景区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11-26 15:26:45 【字体: 打印

金龙镇天龙村、树垇村、立新村:

经济社会发展及旅游项目建设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金龙镇天龙村、树垇村、立新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内容和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城市建设用地、旅游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二、拟征地位置

地块一:位于天龙村老围组,东至果园为界,南至果园为界,西至果园为界,北至果园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二:位于天龙村坑尾头组,东至水田为界,南至旱地为界,西至水田为界,北至旱地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三:位于天龙村下坑组,东至池塘、水田为界,南至道路为界,西至旱地为界,北至池塘、旱地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四:位于天龙村下坑组,东至水田为界,南至旱地为界,西至水田、旱地为界,北至池塘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五:位于天龙村下坑组,东至山塘为界,南至下坑组林地为界,西至上新屋组林地为界,北至天龙村林地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六:位于天龙村下坑水库北面,东至兴围组耕地为界,南至下坑组耕地、下坑水库为界,西至下坑组耕地为界,北至老围组、下坑组耕地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七:位于天龙村老屋下组,东至牌坊下组林地为界,南至老屋下组旱地为界,西至道路为界,北至天龙村林地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八:位于天龙村牌坊下组,东至道路为界,南至牌坊下组林地、望江围组、三卡滩组耕地为界,西至牌坊下组、上新屋组林地为界,北至红木观音阁地块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九:位于树垇村三卡滩组,东至327省道为界,南至林地为界,西至林地为界,北至旱地、林地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十:位于树垇村禾子背组,东至天龙村林地为界,南至禾子背居民区为界,西至道路为界,北至水田、道路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十一:位于树垇村禾子背组,东至旱地为界,南至道路为界,西至旱地为界,北至旱地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十二:位于树垇村禾子背组,东至林地为界,南至道路、池塘为界,西至水田为界,北至旱地、林地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十三:位于树垇村洞仔组,东至道路、天龙村林地为界,南至天龙村林地为界,西至小叶岽林场为界,北至树垇村洞仔组旱地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十四:位于天龙村,东至旱地为界,南至林地为界,西至林地为界,北至小路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十五:天龙山景区旅游道路。自327省道经树垇村三卡滩组、望江围组、天龙村牌坊下组、下坑组、老围组、牌坊下组、树垇村禾子背组,至树垇村洞仔组;自树垇村禾子背组经立新村至天龙村。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拟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拟涉及金龙镇天龙村下坑组、白屋组、老围组、上新屋组、兴围组、老屋下组、牌坊下组、树垇村禾子背组、三卡滩组、望江围组、洞仔组、立新村土地(以现场踏勘调查结果为准)。

四、拟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面积:地块一约4亩、地块二约12亩、地块三约12亩、地块四约11亩、地块五约48亩、地块六约684亩、地块七约55亩、地块八约299亩、地块九约10亩、地块十约54亩、地块十一约3亩、地块十二约11亩、地块十三约254亩、地块十四约2亩、地块十五约197亩(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2.主要地类:水田、旱地、林地、坑塘水面(以现场踏勘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拟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全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全府字〔2016〕1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拟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按照全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全府发〔2015〕12号)、全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人社字〔2017〕57号)规定执行,实际安置方式以县政府审批为准。

七、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凡在拟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和附着物数量以实际清点数目为准,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并予以公告。

如青苗、附着物或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向全南县国土资源局或金龙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九、征地工作由金龙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予以配合。

特此告知。

联系地点:金龙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797-2601167

 

2018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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