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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季度食品安全抽检分析报告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7-08 15:33:00 【字体: 打印

2021年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季度食品安全抽检分析报告

为全面掌握我县食品安全质量动态,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现将2021年第二批食品安全抽检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食品抽检工作完成情况

2021年,根据县辖区人口和上级任务安排,我县第二批食品抽检人口基数为19.45万人,市场监管系统承担698批次的抽检任务,截至630日,已完成总任务的40%抽样。

(一)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完成情况。

12021年上级下达我县省级转移支付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为207批次,截至630日共完成省级转移支付食用农产品抽检33批次,完成全年任务的15.94%,经检验发现不合格(问题)样品1批次,不合格率为3.03%。

2)省级转移支付农村市场专项。完成农村市场专项食品抽检3批次(全年任务为57批次),完成率为5.26%,经检验全部合格。

2021年度省级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表

省级食品任务类别

任务数(批)

完成数(批)

任务完成率(%

不合格批次

不合格率(%

食用农产品

207

33

15.94

1

3.03%

农村市场专项

57

3

5.26

0

0%

合计

264

36

13.63

1

2.77%










(二)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完成情况。

2021年,市级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任务155批次,(该项由市级层面承担,具体情况由上级掌握)

(三)第二批县级食品监督抽检完成情况。2021年第二批县级食品抽检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分局自行组织开展,经由第三方服务公司江西益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完成。截至630日,共完成县级食品抽检83批次,(其中县本级食用农产品完成抽检19批次、四小”、餐饮、流通及生产环节食品57批次,评价性食品7批次)完成全年任务的29.75%(第二批全年279批),经检验发不合格样品4批次,不合格率为 4.82%

1)县级食用农产品。完成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19批次(全年48批),完成率39.58%,经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2批次,不合格率为10.53%

2)县级生产流通及“四小”、餐饮、流通及生产环节、农村专项、节日食品、校园食品专项、旅游市场专项、餐饮食品专项、肉制品专项等食品。完成抽检57批次(全年201批),完成率28.35%,经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 1批次,不合格率为1.75 %

3)县级评价性食品完成抽样检验7批次;(全年30批次),完成率23.33%,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食品。

2021年度第二批县级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表

类别

任务数

完成数

完成率(%

不合格数

不合格率(%

食用农产品

48

19

39.58

2

10.53%

“四小”餐饮、流通及生产环节农村专项、节日食品、校园食品专项、旅游市场专项、餐饮食品专项、肉制品专项等食品

201

57

28.35

1

1.75%

合计

249

76

30.52

3

3.95%

评价性食品

30

7

23.33

0

0

2021年第二批第二季度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图









二、不合格项分析:

不合格指标

检出次数

占不合格检出率

腐霉利

1

25%

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

1

25%

1

25%

磺胺类(总量)

1

25%


















不合格产品分类:

产品大类

不合格数

占不合格总数比例

食用农产品

3

75%

普通食品

1

25%










不合格指标说明:

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及果树灰霉病的防治。腐霉利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

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生产者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磺胺类:

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治疗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超标的猪肉,可能引发泌尿系统、肝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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