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季度食品安全抽检分析报告
为全面掌握我县食品安全质量动态,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现将2021年第二批食品安全抽检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食品抽检工作完成情况
2021年,根据县辖区人口和上级任务安排,我县第二批食品抽检人口基数为19.45万人,市场监管系统承担698批次的抽检任务,截至6月30日,已完成总任务的40%抽样。
(一)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完成情况。
(1)2021年上级下达我县省级转移支付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为207批次,截至6月30日共完成省级转移支付食用农产品抽检33批次,完成全年任务的15.94%,经检验发现不合格(问题)样品1批次,不合格率为3.03%。
(2)省级转移支付农村市场专项。完成农村市场专项食品抽检3批次(全年任务为57批次),完成率为5.26%,经检验全部合格。
2021年度省级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表
省级食品任务类别 |
任务数(批) |
完成数(批) |
任务完成率(%) |
不合格批次 |
不合格率(%) |
食用农产品 |
207 |
33 |
15.94 |
1 |
3.03% |
农村市场专项 |
57 |
3 |
5.26 |
0 |
0% |
合计 |
264 |
36 |
13.63 |
1 |
2.77% |
(二)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完成情况。
2021年,市级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任务155批次,(该项由市级层面承担,具体情况由上级掌握)
(三)第二批县级食品监督抽检完成情况。2021年第二批县级食品抽检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分局自行组织开展,经由第三方服务公司江西益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完成。截至6月30日,共完成县级食品抽检83批次,(其中县本级食用农产品完成抽检19批次、“四小”、餐饮、流通及生产环节食品57批次,评价性食品7批次)完成全年任务的29.75%(第二批全年279批),经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4批次,不合格率为 4.82%。
(1)县级食用农产品。完成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19批次(全年48批),完成率39.58%,经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2批次,不合格率为10.53%。
(2)县级生产流通及“四小”、餐饮、流通及生产环节、农村专项、节日食品、校园食品专项、旅游市场专项、餐饮食品专项、肉制品专项等食品。完成抽检57批次(全年201批),完成率28.35%,经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 1批次,不合格率为1.75 %。
(3)县级评价性食品完成抽样检验7批次;(全年30批次),完成率23.33%,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食品。
2021年度第二批县级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表
类别 |
任务数 |
完成数 |
完成率(%) |
不合格数 |
不合格率(%) |
食用农产品 |
48 |
19 |
39.58 |
2 |
10.53% |
“四小”餐饮、流通及生产环节农村专项、节日食品、校园食品专项、旅游市场专项、餐饮食品专项、肉制品专项等食品 |
201 |
57 |
28.35 |
1 |
1.75% |
合计 |
249 |
76 |
30.52 |
3 |
3.95% |
评价性食品 |
30 |
7 |
23.33 |
0 |
0 |
2021年第二批第二季度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图
二、不合格项分析:
不合格指标 |
检出次数 |
占不合格检出率 |
腐霉利
|
1 |
25% |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
1 |
25% |
螨
|
1 |
25% |
磺胺类(总量)
|
1 |
25% |
不合格产品分类:
产品大类 |
不合格数 |
占不合格总数比例 |
食用农产品 |
3 |
75% |
普通食品 |
1 |
25% |
不合格指标说明:
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及果树灰霉病的防治。腐霉利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生产者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磺胺类:
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治疗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超标的猪肉,可能引发泌尿系统、肝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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