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请必备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1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全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配套附表。
(二)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一套,原件备查: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关系证明;
(4)婚姻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
(1)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和农业户口需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或银行工资发放流水);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
(3)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
(4)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金必须在10万元以下;
(5)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1)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2)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
(3)租住私房的,提供现租住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1)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3)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4)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数据为准)3倍以上(含)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车辆信息证明(到交警大队办理):
车辆排气量1.6升(不含1.6升)以上,且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小型汽车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购置价以新车发票为准,大中型客货车除外,申请人购置的二手车,以新车发票为准)。
三、受理流程
(一)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到县城区租房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填写《全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初审:1.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填写《调查初审表》;2.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
(三)复审:1.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2.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
(四)联合复审:1.保障中心部门牵头对申请人进行联合会审,会审期间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2.保障中心部门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
咨询电话:0797-263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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