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20〕151号)、《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20〕166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和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支持标准的要求,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择优扶持、提质增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县领导小组根据专项资金支持使用方向,统筹调配资金使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拟定资金使用意见,按相关程序拨付。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20〕151号)、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20〕166号)文件及县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拨付
第六条 对尚未验收的项目,经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可按建设合同要求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部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以保障工作进度;所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约定补贴额度的50%。
第七条 建成项目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全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制度》有关规定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填写资金审批表,经商务局等部门审核,并在省、县政府门户网站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拨付。
第九条 建设项目如未能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依规追回已拨付给承办单位的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对任何虚报、冒领、挪用、骗取、滞留、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与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现行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同时公布省商务厅(0791—86246339)和县商务局(0797—2632590)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全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两级专栏上集中公布项目资金安排等信息。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管理与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全南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
省商务厅监督举报电话:0791-86246339
县商务局监督举报电话:0797-2632590
县纪委监委监督举报电话:0797-2632202
县审计局监督举报电话:0797-260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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