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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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
权力事项 |
权力依据 |
工作职责 |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职责 |
1 |
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开展交通秩序整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对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
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边界:运输企业的监管,及在打击非法营运、货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时,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职责单位,经常需公安交管部门协助配合。与城管局的职责边界:城市安全管理,城区交通设施的管理及维护 |
履职不到位的职责 |
2 |
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机动车办理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规范机动车登记及驾驶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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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不到位的职责 |
3 |
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协助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赣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试行)》 5.《全省一次死亡2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 |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2.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对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且是《赣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中的第四条情形下的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事故调查处理; 3.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导致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且不属于《赣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中的第四条情形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调查处理。 |
与应急管理局的职责边界:对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且是《赣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中的第四条情形下的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事故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且不属于《赣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中的第四条情形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调查处理 |
履职不到位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