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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南县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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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南县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工矿商贸安全监管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矿山企业: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市、县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现将《全南县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全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全南县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和省、市、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打好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攻坚战,推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思想,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矿山领域“隐患不排查不化解就是事故”的理念,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夯基础,以“作示范、勇争先”的责任担当,严查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矿山企业实现“零死亡事故”,防范遏制一般以上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大检查

1.组织谈心谈话。分级分类组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督促主要负责人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确保企业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2.加强履职检查。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责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培训教育、应急管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五个一”活动和“十个一次”工作落实。

3.严格失职追责。严格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行政处罚,对存在安全投入不保障、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履职不到位的,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条件大检查

4.强化“隐患就是事故”理念。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每月由主要负责人带头现场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整治安全隐患;严格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推广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确认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压实责任,管控作业现场风险;认真对照《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备查;如实填写《地下矿山安全检查重点内容登记表》《露天矿山安全检查重点内容登记表》和《尾矿库安全检查重点内容登记表》(附件2、3、4)备查,并在4月底前上传至江西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并每月更新。

5.加强督导检查。工矿商贸安全监管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做到每季度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对矿山重点内容检查情况进行复核。结合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攻坚战和基建矿山专项整治等工作安排,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按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处置,整治不力或引发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严厉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

6.强化部门联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矿山专委会主要成员单位开展汛期尾矿库专项检查、打击盗采、打击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等联合执法行动;全力淘汰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关闭一批长期停工、恢复无望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三)开展建设项目专项大检查

7.明确整治范围。重点突出处于基建阶段的矿山以及近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各矿山企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综〔2022〕9号)要求,6月底前全面完成自查自改,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等按要求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8.突出整治重点。工矿商贸安全监管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按照“五严格”要求(严格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施工准备、严格施工管理、严格试运行及竣工验收、严格停建管理),摸清基建矿山底数,建立台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山的督导,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建设,严厉查处一批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回采或闭库治理的尾矿库按期完成回采或施工。

9.严查违规基建。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或备案手续违规开工建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环节违法违规,未按规定落实环保“三同时”,未依法履行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超层越界开采和以探代采等行为;着力解决安全距离不足、露天矿山以山脊为界、一个山头多个开采主体、无法实现修路上顶等矿权设置历史遗留问题。

(四)开展外包工程专项大检查

10.加大外包整治。持续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地下矿山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自查自改,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各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岗履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

11.严查违法外包。结合日常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重点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资质挂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投入、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设计组织施工、生产等行为的承包单位。国有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强化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开展劳务派遣和用工管理大检查

12.强化用工管理。将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数占比超50%的矿山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劳务承包名义承接矿山采掘施工作业行为。国有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要带头减少地下矿山井下作业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矿商贸安全监管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本工作方案,紧密结合实际,逐条学深悟透,逐项对照自查,做到硬措施、刚执行、真落实、见实效;要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用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实际成效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

(二)营造浓厚氛围。结合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广泛发动电视、广播、手机、网络等全媒体,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大力宣传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本工作方案,大力宣传矿山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曝光和事故警示教育,营造重视安全生产、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执法检查。结合《赣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赣市安办〔2022〕14号)部署,持续保持打击非法违法高压态势;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危险作业等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推动行刑衔接。每月30日前分别报送《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重大隐患清单》(附件5、6、7)报县局工矿商贸股。

(四)严格督查问责。各矿山企业要持续开展大检查行动,对大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要求,畅通举报渠道,并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加强督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