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府发〔2017〕9号
全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南县社会救助责任认定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公司),茅山林场: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南县社会救助责任认定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4月17日
全南县社会救助责任认定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和保障被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要求落实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所需救助资金、工作经费、工作机构、办公场所、人员及设备。
第三条 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中负有审查、审核、审批和监督职权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救助对象。
第五条 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相应职责:
(一)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村(居)民的救助申请受理,协助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面达100%),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员签字确认,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9人。获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三之二赞成票的申请对象为初步通过对象。并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对象原因,并说明理由。
2.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对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协助乡(镇)入户走访,准确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生活变化情况和思想动态,征求、收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4.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确保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准确、完整。
5.组织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公益活动,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救助对象承担举证责任。
6.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核,指导、监督村(居)委员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公示、上报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对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入户抽查,征求、收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5.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确保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准确、完整。
6.负责并监督本辖区救助对象救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7.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三)县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批,指导、监督和检查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2.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审批,并对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依规给予社会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抽查。
4.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
5.负责并监督救助对象救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6.定期对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7.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确保相关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城乡规划建设、房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有关工作,及时为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查询,出具有关收入证明材料。
审计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六条 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定期申报家庭有关情况。每季度末到所在村(居)委员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居住地等变化情况。
在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村(居)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关调查。救助对象应积极接受、配合各级社会救助管理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情况,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接受群众监督。救助对象应主动接受社会对其家庭收入、生活状况的监督。
第七条 社会救助工作中分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承办人是指在社会救助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直接责任人是指拥有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工作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在拥有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员;相关人员是指与社会救助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在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一)接待社会救助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社会救助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
(三) 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意见的。
(四)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社会救助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的。
(五)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不掌握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应保尽保、分类救助不能落实或救助金流失的。
(八)为救助申请人的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九)向救助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刁难申请人的。
(十)向救助对象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的。
(十一)在开展救助工作过程中,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十二)玩忽职守、擅自改变救助金用途的。
(十三)弄虚作假,利用工作便利骗取救助金的。
(十四)徇私舞弊,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十五)救助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而未执行的;救助资金没有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资金发放的。
(十六)在救助资金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条 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责任追究: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
(二)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核、审批机关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第十一条 社会救助对象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
(三)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
(四)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因管理和审批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造成国家赔偿的,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