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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卫健委关于废止《全南县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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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及9月29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全南县卫健委决定自2021年9月30日起废止《全南县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全卫字[2015]59号)文件。


全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南县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全卫字[20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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