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民政部门用于收留、安置救助对象的场所。
第三条 用于项目的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安排使用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与补助标准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是符合国家三级标准或江西省救助管理机构建设要求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修缮和设备用品购置。
第五条 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每个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国家统一要求和事业发展需求,以及资金安排规模等因素,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于每年年初下达到各设区市。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计划,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落实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项目,提供基本建设立项及规划等相关材料;
(四)资金投入规模及资金落实情况。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提出资助申请,并附项目申报的相关材料。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5月底前对项目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
(三)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汇总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予公布下达。
第十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2项“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由项目资金补助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十七条 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西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