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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之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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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有序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决定资助一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之家。为使活动顺利开展,确保资金管理规范,根据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之家”,是指依托农村现有场地和设施,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留守儿童开展经常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 用于项目建设的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合理安排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资助的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村留守儿童关爱之家——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用于补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之家”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六条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根据建设规模、覆盖范围、服务内容等因素一次性给予2-5万元补助。具体建设和资助标准由省关工委会同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七条 项目资金对现有已建成使用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之家”进行资助,重点资助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国家级贫困县等贫困地区留守儿童较多且相对集中、覆盖范围较广、志愿者活动开展好、基础设施较好的乡(镇)、村。

第八条 按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关工委根据省财政厅确定的资金规模,制定项目年度资助计划,并下达到各设区市、直管县(市)。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关工委依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之家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关工委申请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请示。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关工委提出资助申请后,联合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和关工委,并附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二)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关工委每年6月底前对项目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直管县(市)直接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省关工委。

(三)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关工委对各地汇总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予公布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2项“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和关工委应当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应当对留守儿童关爱之家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设区市、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关工委,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关工委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省民政厅和省关工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省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西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