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全南中标了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请问要如何办理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完工后应如何退还保证金?
答: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保函替代。
全南县人民政府文件全府发[2005]27号文件规定:(1)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各按该工程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以累进方式缴存保证金,工程中标价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各按3%交纳;1000万元至2500万元以下部份(不2500万元)各按2%交納;25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部份(不含5000万元)各按1.5%交纳;5000万元以上各按1%交纳。
退还保证金程序: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在项目工地或新闻媒体公示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连本带息一次性将保证金返还建设单位(业主)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