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 管服”改革以及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工作要求, 结合贯彻落实省、市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 扎实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深化全县林业“放管服”改革,根据市林业局《关于深化林业“放管服”改革委托实施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试点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在总结完善我县委托龙下乡人民政府实施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的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经认真组织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林木采伐许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走好新时期群众路线,坚持依法依规、简政便民、放管结合,持续深化林业“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精简申办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缩短办结时限、强化审批监管,进一步推进涉林行政审批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方式规范化、群众办事便利化,提升林业服务林农的效率和水平,更好满足群众生产需求、回应群众期盼,助力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打造新时代“第一等”营商环境。
二、委托权限范围
委托对象:乡(镇)人民政府。
委托范围: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或家庭承包集体林地上的人工商品林的采伐许可证核发,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委托审批的采伐蓄积范围。其中: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应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三、 优化办证服务
(一)精简程序和材料。 申请人向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或该乡(镇)设立的村级集中受理点提交《林木采伐申请》及其他申办材料,乡(镇)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过程中,各县林业部门要指导乡(镇)结合实际,精简申办材料,简化办证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应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超过15立方米的,乡(镇)人民政府于受理采伐林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上报县林业局审批的决定。同意上报审批采伐的应在林权所在地做好林木采伐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同意上报审批采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将林木采伐有关政策、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条件、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等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制作一次性告知卡(告知卡内容包含林木采伐有关政策、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条件及常见树木<如杉、松等>立木和木材材积表等),供办事群众阅知。
(三)明确告知承诺要求。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符合告知承诺审批要求的,应组织签订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应列明以下内容:承诺采伐山场无林权纠纷;承诺不超申请面积和范围采伐;承诺不超批准的采伐数量采伐;承诺严格遵守采伐技术规程;承诺皆伐(含低质低效林皆伐改造)采伐迹地及时按要求更新造林;承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和后果以及其他应列明的内容。严禁通过拆分采伐蓄积等方式办理告知承诺。
四、办证程序
(一)15立方米以下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林木采伐申请》,提供相关林木权属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同意采伐承诺条款,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材料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采伐林木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审批要求。
3.发证。符合告知承诺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15立方米以上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林木采伐申请、林木权属证明、身份证明、伐区调查作业设计书等材料。
2.实地查验。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核实采伐山场面积范围及是否存在纠纷等情况,明确伐区界址、采伐方式、采伐树种和采伐面积等,现场告知申请人有关采伐注意事项和禁止性规定,并签署查验意见。
3.审核发证。乡(镇)人民政府于受理采伐林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上报县林业局审批的决定。同意上报审批采伐的应在林权所在地做好林木采伐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同意上报审批采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强化林木采伐监管
(一)监管方式:对林木采伐伐中、伐后实施严格监管。伐区所在网格的监管员、护林员对林木采伐作业活动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监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情况抽查。
(二)监管内容:严格监管林木采伐范围、遵守采伐技术规程以及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情况,重点监管皆伐是否存在超面积采伐、抚育间伐是否存在超强度采伐等情况,皆伐伐区是否及时造林更新以及造林质量成效等情况。
(三)监管要求:对监管过程中发现超面积范围或不严格按照采伐技术规程实施作业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兑现承诺,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林木采伐后未及时对采伐迹地实施更新造林或造林质量不达标的,应督促实施更新造林或补植补造。
探索实行林木采伐诚信监管制度,建立林木采伐红黑名单。对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事项进行采伐作业的申请人,纳入红名单,在下一次采伐申请时予以限额保障、优先审批等奖励;对发现存在承诺事项造假等不诚信情况的,纳入黑名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并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
六、严格分配采伐限额
(一)合理分配采伐限额。采伐指标由县林业局下发到乡镇,乡镇不能超计划发证。乡镇计划调整需报林业局审批,不得擅自进行调整。计划中各采伐类型不得进行串换,其它采伐不能用于商品材计划采伐。
(二)加大公示公开力度。乡(镇)要通过乡村告示栏、村务监督微信群、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及时公示公开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乡镇必须配各相关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办理采伐设计和发证,临职人员不能对采伐进行设计和办理采伐手续。
(二)加强宣传培训。县林业局只负责发证的培训指导,检查。乡(镇)要加强对村、组干部和护林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群众能力和水平。
(三)经费设施保障。办证相关配件包括台式电脑一台、针式打印机一台(得力DL-625k针式打印机),由县林业局负责购买,网络运行模式在乡镇政务外网系统运行网址:http://59.55.120.218:9000/jiangxicai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