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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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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朋友们你们好!

值此春节来临之际,全南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谨向您及家人致以新年最美好的祝福和最诚挚的慰问!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广大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合理有序利用,提高政策知晓度,特向全县广大农民朋友告知相关事宜和要求。

一要严守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要掌握基本政策。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照许可和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

三要熟悉审批流程。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依据村庄规划,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设住房:

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成员,具备分户条件需要建设住宅的;2.无农村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3.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4.原有住房因灾害等原因损毁需要重建的;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6.因保护文物、革命遗址、古建筑等原因,原有住房已经被依法保护需要另行安置的;7.为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旧建新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但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房的除外;2.不符合一户一宅的;3.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4.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5.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6.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3.建房承诺书,包含宅基地使用、质量安全、建筑风貌、建新拆旧等内容;4.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广大农民朋友只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才能开工建设,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住宅,房屋四至(含水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禁止超越宅基地范围建设附属设施庭院等。不能有侥幸心理,否则后果严重,违规建房面临拆迁,并不得通过验收,无法办理不动产证。

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由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广大农民朋友们,规范宅基地管理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实事、好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让我们在县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携手并肩、齐心协力,共同完成新时代赋予我们的改革重任,共建美丽乡村,共奔振兴之路!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农民朋友及家人新年快乐、家庭幸福、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一切顺意!

全南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