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食品抽样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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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亚类 |
次亚类 |
细类 |
抽样型号或规格 |
抽样数量 |
封样及备样 |
备注 |
一、粮食加工品 |
小麦粉 |
通用小麦粉 |
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等 |
预包装食品或无包装食品。 |
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3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 |
所抽取样品分成2 份,约1/2 为检验样品,约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专用小麦粉 |
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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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面 |
普通挂面 |
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盐、食用碱、面质改良剂或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
所抽取样品分成2
份,约1/2 为检验样品,约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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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面 |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植物油,经手工加工、晾晒或烘干制成的干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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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加工品 |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1 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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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物碾磨加工品 |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可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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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物粉类制成品 |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 |
熟制品需做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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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食用油、 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 |
食用植物油 |
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棕榈油、 棕榈仁油、玉米油、米糠油、核桃油、红花籽油、葡萄籽油、花椒籽油、椰子油、杏仁油、 食用植物调和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等以及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 其中 执法监督专项抽检产品种类限花生油、玉米油、芝麻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菜籽油、 油茶籽油; 油茶执法专项抽检产品种类限油茶籽油 |
预包装食品及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花生油小包装产品(净含量<25L(kg )),从 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3L(kg ),且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
大包装产品(净含量≥25L(kg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抽取 3 个完整包装样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食用动物油脂 |
食用动物油脂 |
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食用鸡油、食用鸭油、鱼油。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从同一批 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5L(kg ),且不少于
3 个独 立包装; 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kg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3 个完整包装中抽取不少 于 1.5L(kg )样品,混合均匀后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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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脂制品 |
食用油脂制品 |
食用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类可可脂)、 植脂奶油等。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从同一批 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取出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的样品,且不少于 1.5L(kg );人 造奶油(人造黄油) ,抽样数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且不少于 2L(kg )。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
即食食品需做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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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调味品 |
酱油 |
酱油 |
酱油包括高盐稀态发酵酱油(含固稀发酵酱油) 和低盐固态发酵酱油,不包括 “配制酱 油” 、酱汁等非发酵工艺生产的产品。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8 个包装的,约 3/4 作为检验样品,约 1/4 作 为复检备份样品; 抽取样品量为 4 个包装的,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作为复检备 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需做微生物) |
食醋 |
食醋 |
食醋包括固态发酵食醋和液态发酵食醋,不包括“配制食醋”等非发酵工艺生产的产品。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L。大包装食品(≥5L )可进行分装取 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 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8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2L。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8 个包装的,约
3/4 作为检验样品,约 1/4 作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需做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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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类 |
酱类 |
酱类产品包括黄豆酱、甜面酱、豆瓣酱等酿造酱。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大包装食品(≥5kg )可进行分装 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 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12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12 个包装的,约 2/3 作为检验样品,约 1/3 作 为复检备份样品; 抽取样品量为 6 个包装的,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作为复检备 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 。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需做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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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料酒 |
调味料酒 |
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成分为主体,添加食用盐(可加入植物香辛料) ,配制加 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作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 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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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辛料类 |
香辛料类 |
香辛料调味品包括香辛料调味油、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其他香辛料调味品。 香辛料调味油包括辣椒油、花椒油、胡椒油、芥末油和其他香辛料调味油。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0.6L(0.6kg )。抽取大包装食品(净 含量≥5 L(kg ))时,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不少于 3 个包装,总量不
少于 0.6L(0.6kg )。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作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 存在承检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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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复合调味料 |
固体复合调味料 |
固体复合调味料包括鸡粉、鸡精调味料和其他固体调味料,不包括调味盐。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kg。大包装食品(≥5kg )可进行分装 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 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4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1kg。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 存在承检机构) 。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鸡粉、鸡精调味料需做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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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包括蛋黄酱、沙拉酱、坚果与籽类的泥(酱) 、辣椒酱、火锅底料、 麻辣烫底料、其他半固体调味料。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花生酱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其他即食产品不少于 8 个 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2kg,非即食产品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0.8kg。大 包装食品(≥5kg )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
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花生酱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 其他即食类产品不少于 8 个包装,总量均不少于 2kg,非即食类产品不少于 3 个包装,总 量不少于 0.8kg。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12 个包装或 8 个包装的,约 3/4 作为检验样品, 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中花生酱备份样品不少于 3 个包装,且不少于 1kg );抽取样 品量为 4 个包装或 6 个包装的,1/2 为检验样品,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 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蛋黄酱、沙拉酱、坚果与籽类的泥(酱)需做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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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复合调味料 |
液体复合调味料 |
液体复合调味料包括蚝油、虾油、鱼露及其他液体调味料。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kg(L )。大包装食品(≥5kg(L ))
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 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8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1kg(L )。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8 个包装的,约 3/4 作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 复检备份样品; 抽取样品量为 4 个包装的,1/2 为检验样品,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 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需做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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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 |
味精 |
味精包括味精(谷氨酸钠) 、加盐味精、增鲜味精。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00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 kg )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 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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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盐 |
食用盐 |
食用盐包括普通食用盐、低钠食用盐、风味食用盐、特殊工艺食用盐。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1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 kg ) 时,从大包装中的三个不同点分别抽取样品,将样品混合均匀后分装成不少于 3 个独立小 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1kg。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作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 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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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是指食品加工过程中所用的食盐,包括腌制盐、泡菜盐、榨菜盐、肠 衣盐等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1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 kg )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作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 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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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肉制品 |
预制肉制品 |
预制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非速冻)是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绞制或切制后添加调味料、蔬菜等辅料, 经滚揉、搅拌、调味或预加热等工艺加工而成,食用前须经二次加工的非即食类肉制品。如
超市腌制的牛排,预制的黑椒牛柳、鱼香肉丝、宫保鸡丁等。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产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调理肉制品( 非速冻) 抽样量可食部分不少于 200g;腌腊肉制品抽样量不少于 2kg , 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熟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熟肉制品是以鲜(冻) 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酱卤肉制品和熟肉干制品抽样量不少于 1kg,发酵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和熏煮香肠火 腿制品抽样量不少于 0.6kg,且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需做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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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乳制品 |
液体乳 |
液体乳 |
液体乳分为灭菌乳、 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和发酵乳。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为 9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kg(L )。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一份 7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一份 2 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备 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需做微生物) |
乳粉 |
乳粉 |
乳粉指以生牛(羊) 乳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分为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 分脱脂乳粉和调制乳粉。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为 9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kg。大包装食品(≥5kg )可进行分装取样, 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 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9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200g。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9 个包装的,一份 7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一份 2 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 抽取样品量为 3 个包装的,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备份样 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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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分为脱盐乳清粉、非脱盐乳清粉、浓缩乳清蛋白粉和分离乳清蛋白 粉。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或原料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
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6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kg。大包装食品(≥5kg )可进 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
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并密封。每一个小包装数量不少于 100g,不少于
3 个包装。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其中 5/6 为检验样品,1/6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 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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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
其他乳制品包括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等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为 9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5kg。大包装食品(
≥5kg )可进行分装取 样,分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
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并密封。每一个小包装数量不少于 200g,不少于
9 个包装。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其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 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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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饮 料 |
包装饮用水 |
包装饮用水 |
包装饮用水分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当所抽样品规格(净含量) ≥5L 时,抽取
7 个独立包装; 样品规格(净含量) 在 1L-5L 之间时,抽取 8 个独立包装; 样品规格(净含量) ≤330mL 时,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0 个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4/5 为检验样品,约 1/5 为复检备份样品; 当样品规格(净 含量) ≥ 1L 时,1 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需做微生物) |
果、蔬汁饮料 |
果、蔬汁饮料 |
果、蔬汁饮料包括果蔬汁(浆) 、浓缩果蔬汁(浆) 和果蔬汁(浆) 类饮料。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L(kg ),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 (kg ))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 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10 个包装,且抽取样品总量不 少于 2L(kg )。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4/5 为检验样品,约 1/5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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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饮料 |
蛋白饮料 |
蛋白饮料分为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和其他蛋白饮料。 含乳饮料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和乳酸菌饮料等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L(kg ),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 (kg ))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 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10 个包装,且抽取样品总量不 少于 2L(kg )。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4/5 为检验样品,约 1/5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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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饮料(汽水) |
碳酸饮料(汽水) |
碳酸饮料( 汽水) 可分为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 碳酸饮料。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L(kg ),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 (kg ))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 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10 个包装,且抽取样品总量不 少于 2L(kg )。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4/5 为检验样品,约 1/5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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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饮料 |
茶饮料 |
茶饮料包括原茶汁(茶汤) /纯茶饮料、茶浓缩液、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 混) 合茶饮料、其他茶饮料等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L(kg ),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 (kg ))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 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10 个包装,且抽取样品总量不 少于 2L(kg )。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4/5 为检验样品,约 1/5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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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饮料 |
固体饮料 |
固体饮料包括风味固体饮料、果蔬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茶固体饮料、咖啡固体饮 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和其他固体饮料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5kg )可进行分装取样, 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 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10 个包装,且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 2kg。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4/5 为检验样品,约 1/5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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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饮料 |
其他饮料 |
其他饮料包括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风味饮料类等产品。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L(kg ),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 (kg ))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4/5 为检验样品,约 1/5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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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包括方便面、调味面制品和其他方便食品。其中方便面(GB 17400-2015 )包 括油炸面、非油炸面、方便米粉(米线) 和方便粉丝; 调味面制品包括产品标签标识和生产
许可申证类别均为调味面制品的产品; 其他方便食品( 即方便粥、方便盒饭、冷面及其他熟 制方便食品等) 包括冲调类方便食品、主食类方便食品和其他类别方便食品。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
样品; 抽样数量不少于 15 个独立包装,非油炸方便面约
1.5kg,其他方便面约 2.0kg;调 味面制品约
2.0kg;其他方便食品约 2.5kg。 |
方便面、调味面制品、冲调类方便食品(玉米制品、花生制品、以谷物为主的冲调谷物
制品除外) 、主食类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4/5 为检验样品, 约 1/5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需做微生物) |
八、 饼 干 |
饼干 |
饼干 |
饼干是以谷类粉(和/或豆类、薯粉类)
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糖、油脂及其他 原料,经调粉(或调浆) 、成型、烘烤(或煎烤) 等工艺制成的食品,以及熟制前或熟制后 在产品之间(或表面、或内部)
添加奶油、蛋白、可可、巧克力等的食品。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添加油脂的产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5kg,不少于 11 个独立包装; 不添加油脂 的产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5kg )可进行分装取 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 洁卫生的容器中,添加油脂的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 11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300g , 不添加油脂的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250g。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添加油脂的产品约 2/3 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 不添加油脂的产品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 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需做微生物) |
九、 罐 头 |
罐头 |
罐头 |
罐头产品是指以水果、蔬菜、食用菌、畜禽肉、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 密封、加热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商业无菌的罐装食品。包括畜禽肉类罐头、水产动物类罐
头、水果类罐头、蔬菜类罐头、食用菌罐头以及其他罐头 6 个食品细类。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玉米制品、花生制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其他 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5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 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玉米制品、花生制品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5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约 3 个包装为 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如样品为液体或半固体的玉米制品、花生制品,备份 样品还应不少于 3 个包装) ;其他产品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需做微生物) |
十、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可分为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其他类。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净含量不超过 500g
的产品,抽样量不少于 17 个独立包装,且不少于 1.2kg , 组合型样品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当增加抽样量; 净含量在
500g 以上的产品,抽样量不少 于 8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5kg )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 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4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250g。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需做微生物) |
十一、 速冻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是以小麦、大米、玉米、杂粮等一种或多种谷物及其制品为原料,或同时 配以馅料/辅料,经加工、成型等、速冻而成的食品。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 数量的样品,生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kg,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熟制品抽样数量不少 于 2kg,且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生制品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 熟制品 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速冻面米熟制品需做微生物) |
速冻谷物食品 |
速冻谷物食品 |
速冻谷物食品是以玉米、粟米、小麦等谷物为主要原料,经加工(或熟制) 、速冻而成 的食品,包括速冻玉米、速冻玉米粒、速冻粟米、速冻青麦仁等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
样品; 非玉米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600g,且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玉米制品抽样数量不少
于 2kg,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玉米制品备份 样品量不少于 1kg。(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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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调理肉制品 |
速冻调理肉制品 |
速冻调理肉制品是指以畜禽肉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配以辅料(含食品添加剂) ,经调 味制作加工,采用速冻工艺(产品热中心温度≤- 18℃),在低温状态下贮存、运输和销售的 食品。经简单切割未经调味的禽畜肉及副产品不属于本产品种类; 非畜禽肉及副产品为主要 原料制作的速冻制品不属于本产品种类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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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水产制品 |
速冻水产制品 |
速冻水产制品是指以水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含食品添加剂),经相应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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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蔬菜制品 |
速冻蔬菜制品 |
速冻蔬菜制品是指以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相应的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0.4kg,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 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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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水果制品 |
速冻水果制品 |
速冻水果制品是指以水果为原料,经相应的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 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注意,本细则所指的速冻水果制品是指水果经清洗除杂 处理后对水果或可食部份进行造型、切片、制粒等处理,不添加任何辅料制成的速冻水果制 品。产品包括速冻樱桃、速冻蔓越莓、速冻草莓、速冻梨丁、速冻荔枝肉、速冻树莓、速冻 黑莓、速冻黄桃条、速冻哈密瓜、速冻猕猴桃、速冻桑葚、速冻李子等。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有下列微生物项目要求的抽取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抽取样品量 至少为 1kg),产品执行标准没有下列微生物项目要求的抽取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抽取 样品量至少为 500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2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 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检微生物项目的样品抽取量不少于 8 包(每包样品量不少于 125g);不检微生物项目的样 品抽取量不少于 4 包(每包样品量不少于 125g)。 在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在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 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需检微生物项目的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 不需检微生物项目的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 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需做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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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分为含油型膨化食品和非含油型膨化食品。 含油型膨化食品:用食用油脂煎炸或产品中添加和(或)喷洒食用油脂的膨化食品。 非含油型膨化食品:产品中不添加或不喷洒食用油脂的膨化食品。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含油型不少于 3.0kg,且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非含油型不少于 1.5kg,且不少于 8 个包装。以玉米为原料的产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大包装食品(≥5kg) 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以玉米为原料的产品,备样量不少于 1kg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需做微生物) |
薯类食品 |
薯类食品 |
薯类食品包括干制薯类、冷冻薯类、薯泥(酱)类、薯粉类、其他薯类食品。 干制薯类:以薯类为原料,经去皮(或不去皮)、切分成型,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蒸 煮或烘烤、成型、干制而成的薯类制品。干制薯类包括马铃薯片,其中切片型马铃薯片:马 铃薯经清洗、去皮、切片、油炸或烘烤、添加调味料制成的马铃薯片;复合型马铃薯片:以 脱水马铃薯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淀粉、谷粉、食品添加剂等辅料,经混合、蒸煮、成型、 油炸或烘烤、调味制成的马铃薯片。 冷冻薯类:以新鲜薯类为原料,经去皮(或不去皮)、切分成型后,经漂烫或用食用植 物油炸熟,再经冷冻而制成的产品。 薯泥(酱)类:以马铃薯、甘薯等薯类为主要原料,经清洗去皮(或不去皮)、蒸煮、 磨酱,添加调味料、食品添加剂等辅料制作而成的酱类产品。 薯粉类:以薯类为原料,经蒸煮(或不蒸煮)、干燥、粉碎而制成的粉状产品。 其他薯类:上面几类未包括的薯类食品。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仓库,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干制薯类抽取样品量含油型不少于 2.5kg,且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非含油型 不少于 1.5kg,且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除干制薯类外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预包装熟 制品应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其余薯类制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5kg)可 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 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含油型干制薯类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非含油型不 少于 8 个独立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200g;除干制薯类外,预包装熟制品应不少于 8 个 独立包装,其余薯类制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20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干制薯类、冷冻薯类、薯泥(酱)类、其他类需做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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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糖果制品 |
糖果 |
糖果 |
糖果是以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甜味食品。 胶基糖果是以胶基、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可咀嚼或可 吹泡的糖果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预包装食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 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 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 于 125g。抽取非定量包装食品时,从样品堆的 8 个不同部位,各抽取不少于 125g 样品, 分别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需做微生物) |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包括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巧克力指以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块或可可液块/巧克力浆、可可油饼、可可粉)和 (或)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 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的食品。 巧克力制品指巧克力与其他食品按一定比例,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 固体状态的食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指以白砂糖、代可可脂等为主要原料(按原始配料计算,代可可脂添加 量超过5%),添加或不添加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块或可可液块/巧克力浆、可可油饼、 可可粉)、乳制品及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并具 有巧克力风味和性状的食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指代可可脂巧克力与其他食品按一定比例,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 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的食品。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预包装食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600g,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 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 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6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 于 100g。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0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预包装食品约 5/6 为检验样品,约 1/6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 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非定量包装食品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 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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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 |
果冻 |
果冻指以水、食糖和增稠剂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 成的胶冻食品。包括含乳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汁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等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样品。预包装食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抽取非定量包装食 品时,从样品堆的 8 个不同部位,各抽取不少于 150g 样品,分别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 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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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
茶叶 |
茶叶 |
茶叶主要有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其再加工制成的花茶、紧压茶、 袋泡茶等。 绿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红茶以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切)、发酵、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黄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闷黄、干燥等生产工艺制成的产品。 白茶以特定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干燥等生产工艺制成的产品。 乌龙茶以特定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干燥等特定工艺制 成的产品。 黑茶以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渥堆、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花茶以茶叶为原料,经整型、加天然香花窨制、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紧压茶以茶叶为原料,经筛分、拼配、汽蒸、压制成型、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主要有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花砖 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其他紧压茶等。 袋泡茶以茶叶为原料,经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后,用过滤材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其它再加工茶(除花茶、紧压茶、袋泡茶外)以茶叶为原料,采用特定工艺加工的、供 人们饮用或食用的产品。 |
预包装食品、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 应抽取生产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18 日及之后的产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1.2kg,一般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净含量≥5kg)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
2.2.1 含茶制品包括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各种可食用物质
或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不含茶叶成分的产品不属于含茶制品),和以茶叶或茶鲜叶 为原料,经过水提(或采用茶鲜叶榨汁)、过滤、浓缩、干燥制成的,可在生产过程中加入
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以及适量食品辅料(如麦芽糊精)的速溶茶类产品。 2.2.2 代用茶是指采用除茶以外、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植物芽叶、
花及花蕾、果(实)、根茎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或煮)的方式, 供人们饮用的产品。根据原料的不同,产品可分为叶类、花类、果(实)类、根茎类和混合
类代用茶。叶类产品有桑叶茶、薄荷茶、枸杞叶茶等;花类产品有菊花、茉莉花、桂花、玫 |
预包装食品、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枸杞(干)至少 1.0kg,其它样品约 400g,需要进行微生物项目检 验的“速溶茶类”样品,抽样数量应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净含量≥5kg)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枸杞(干)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它样 品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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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酒 类 |
白酒 |
白酒 |
按产品的发酵工艺分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低度酒。 按产品的香型分为: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豉香型、特香型、芝麻香型、 老白干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 |
预包装产品或散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 不少于 2L)。对散装白酒或原酒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贮酒罐的上、中、 下不同部位取样、混匀,用清洁、卫生的容器分装成小包装并保持样品密封良好。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黄酒 |
黄酒 |
主要包括: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等 |
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 不少于 2L)。对散装黄酒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贮酒罐的上、中、下不同 部位取样、混匀,用清洁、卫生的容器分装成小包装并保持样品密封良好。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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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 |
啤酒 |
啤酒按色度分为: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按加工工艺分为熟啤酒、生啤酒、 鲜啤酒和特种啤酒。特种啤酒主要包括干啤酒、冰啤酒、低醇啤酒、无醇啤酒、小麦啤酒、 浑浊啤酒、果蔬类啤酒(包括果蔬汁型和果蔬味型)。 |
预包装食品,优先抽取瓶装或听装的啤酒。根据实际情况,可抽取桶装及其他规格型号 的各种啤酒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或 3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啤酒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0.6L,且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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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 |
葡萄酒 |
按色泽分类可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可分为干葡萄酒、 半干葡萄酒、半甜葡萄酒、甜葡萄酒;按二氧化碳含量分类可分为平静葡萄酒、起泡葡萄酒、 高泡葡萄酒、低泡葡萄酒;特种葡萄酒、年份葡萄酒、品种葡萄酒、产地葡萄酒等其他葡萄 酒。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L)。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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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是指除啤酒、黄酒、葡萄酒以外的发酵酒,如果酒(发酵 型)、清酒、奶酒(发酵型)等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1/2 为检验样品,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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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酒 |
配制酒 |
按浸泡物分类可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动植物类及其他类配制酒,按浸泡用酒基分类可 分为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及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 |
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 不少于 2L)。对散装配制酒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贮酒罐的上、中、下不 同部位取样、混匀,用清洁、卫生的容器分装成小包装并保持样品密封良好。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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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蒸馏酒 |
其他蒸馏酒 |
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杜松子酒(金酒)、奶酒(蒸馏型)等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2L,不少于 4 个独 立包装。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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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酱腌菜 |
蔬菜制品分为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和其他蔬菜制品。 蔬菜干制品包括自然干制品、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 等。食用菌制品包括干制食用菌和腌渍食用菌。 其他蔬菜制品包括油炸蔬菜(不包括蔬菜脆片)、蔬菜酱(不包括调味酱)等。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2.1 酱腌菜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 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 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10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10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抽取 样品量不少于 1kg,不少于 4 个包装。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 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流通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 少于 1.0kg。 |
优先抽取近期生产的产品,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独立包装产品和生产环节分装取样的 产品约 4/5 为检验样品,约 1/5 为复检备份样品,无包装的产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分装 取样的产品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酱腌菜要做微生物) |
其他类型产品 |
4.2.2 其他类型产品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 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600g,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 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 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4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15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 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 少于 600g |
优先抽取近期生产的产品,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 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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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水果制品 |
水果制品 |
水果制品 |
水果制品包括蜜饯、水果干制品、果酱。 蜜饯是指以果蔬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其他辅料,经糖或蜂蜜 或食盐腌制(或不腌制)等工艺制成的制品。产品分为: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 果糕类和果丹类等。 水果干制品是指以新鲜水果为原料,经晾晒、干燥等脱水工艺加工制成的干果食品。其 中,干枸杞是指以各品种成熟枸杞为原料经干燥加工制成的干制品,不含按代用茶许可生产 的枸杞代用茶。 果酱分为果酱和果味酱。果酱是指以水果、果汁或果浆和糖等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 煮制、打浆(或破碎)、配料、浓缩、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酱状产品;配料中水果、果汁或果 浆用量大于等于 25%(水果、果汁或果浆用量按鲜果汁计)。果味酱是指加入或不加入水 果、果汁或果浆,使用增稠剂、食用香精、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加糖(或不加糖),经配 料、煮制、浓缩、包装等工序加工制成的酱状产品;配料中水果、果汁或果浆用量小于 25%。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 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不检微生物的可相应减少独立包装 数量,抽样量不少于 0.8kg)。大包装食品(净含量≥2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 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样品数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不检微生物的可相应减少包装数量),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13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 少于 0.8kg。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 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要做微生物) |
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是以坚果、籽类或其籽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烘炒、 油炸、蒸煮或其他等熟制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包括油炸、烘炒豆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分为“开心果、杏仁、扁桃仁、松仁、瓜子”及“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两类。 “开心果、杏仁、扁桃仁、松仁、瓜子”为使用开心果、杏仁、扁桃仁、松仁、瓜子作为 主要原料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开心果、杏仁、扁桃仁(巴旦木)、松仁(含松子、 松籽等)、葵花籽、其他瓜子(含西瓜子、南瓜子、瓜蒌子、吊瓜子、打瓜子、西葫芦籽等)。 “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是使用其他坚果和籽类作为主要原料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 品,包括花生制品、油炸烘炒豆类、其他坚果制品(含核桃、榛子、栗、香榧、夏威夷果、 腰果等)和其他籽类制品(含芝麻、莲子等)。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 的样品。抽取样品时,为满足微生物和生物毒素检验需要,不带壳样品的量不少于 2kg,不 少于 9 个独立包装;带壳样品的量不少于 4kg,不少于 9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5kg) 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 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9 个包装,且总量满足检验要求。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原 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2/3 作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十九、蛋制品 |
蛋制品 |
蛋制品 |
蛋制品包括再制蛋、干蛋类、冰蛋类和其他类。 再制蛋是指以禽蛋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盐、碱、糟、卤等不同工艺加工制成 的蛋制品,如皮蛋、咸蛋、咸蛋黄、糟蛋、卤蛋等。 干蛋类是指以禽蛋为原料,经去壳、加工处理、脱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蛋制品,如全 蛋粉、蛋黄粉、蛋白粉、蛋白片等。 冰蛋类是指以禽蛋为原料,经去壳、加工处理、冷冻等工艺制成的蛋制品,如冰全蛋、 冰蛋黄、冰蛋白等。 其他类是指以禽蛋或上述蛋制品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加工工艺制成的其他蛋制品,如鸡 蛋干、松花蛋肠、蛋黄酪、全蛋液、蛋黄液、蛋白液等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 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 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 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8 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25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 少于 1.8kg。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4/5 为检验样品,约 1/5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 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要做微生物) |
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
焙烤咖啡 |
焙烤咖啡 |
焙烤咖啡是指以咖啡豆为原料,经清理、调配、焙炒、冷却、磨粉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包括:焙炒咖啡豆、咖啡粉。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600g,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 原则上同生产环节。如需从大包装(≥5kg)中抽取样品,可从 1 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 样,抽取样品分为 3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200g。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 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可可制品 |
可可制品 |
可可制品包括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可可粉和可可脂。 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是以可可仁为原料,经碱化(或不碱化)、研磨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可可粉是可可饼块经粉化制成的产品。 可可脂是以纯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筛选、焙炒、脱壳、磨浆、机榨等工艺制成的产 品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 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预包装食品(可可脂除外)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抽取大 包装食品(净含量≥5kg,可可脂除外)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 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125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 1 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 抽取样品分为 4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125g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要做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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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食 糖 |
食糖 |
食糖 |
食糖包括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红糖、冰糖、冰片糖、方糖、其他糖。 白砂糖是指甘蔗、甜菜汁或原糖液用亚硫酸法或碳酸法等清净处理后,经浓缩、结晶、 分蜜及干燥所得的洁白砂糖。精幼砂糖是白砂糖的一种特殊产品。 绵白糖是指将晶粒较细的白砂糖与适量的转化糖浆均匀混合而得的糖。可分为精制、优 级等。赤砂糖是指棕红色或黄褐色的带蜜砂糖。 红糖为以甘蔗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后,直接煮炼不经分蜜制炼而成的棕红色 或黄褐色的糖。 冰糖是指砂糖经再溶、清净处理和重结晶而制得的大颗粒结晶糖,分为单晶体冰糖和多 晶体冰糖两种。 冰片糖是指用冰糖蜜或砂糖加原糖蜜为原料,经加酸部分转化,煮成的金黄色片糖。 方糖是指由粒度适中的白砂糖(或精制白砂糖)加入少量水或糖浆,经压(或铸)制成 小方块的糖。 其他糖包括糖霜、液体糖、黄砂糖、块糖、金砂糖、全糖粉、黑糖、黄方糖、姜汁(粉) 红糖等。糖霜是指以白砂糖为原料,添加适量的食用淀粉或抗结剂,经磨制或粉碎等加工而成的 粉末状糖霜。 液体糖是指以白砂糖、绵白糖、精制的糖蜜或中间制品为原料,经加工或转化工艺制炼 而成的食用液体糖。 黄砂糖是指以甘蔗、甘蔗糖、甜菜、甜菜糖、糖蜜为原料加工生产而得的黄砂糖。 块糖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经提汁、澄清、煮炼、成型的块状食糖,或以红糖、黑糖为原 料采用二步法加工的块状食糖。 金砂糖是指以甘蔗、甜菜及其制品为原料加工而得的金黄色食糖。 全糖粉是指以白砂糖为原料,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经粉碎加工磨制而成的粉末状食糖。 黑糖是指以甘蔗、甜菜及其制品为原料加工而得的深褐色食糖。 黄方糖是指以甘蔗、甜菜及其制品为原料加工而得的黄色方糖。 姜汁(粉)红糖是指以红糖为原料添加姜汁、姜粉加工而成的食糖。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5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3kg) 时可进行分装取样,从同一批次的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 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5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 少于 2.5kg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3/5 为检验样品,约 2/5 为复检备份样品(冰糖、方糖的备 份样品量不少于 1kg,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要做微生物) |
二十二、水产制品 |
水产制品 |
水产制品 |
水产制品按其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熟制动物性 水产制品、生食水产品和其他水产制品。
干制水产品是指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或海水藻类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包括藻类干制品和预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藻类干制品是指以海水藻类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干制品,
包括干海带、干燥裙带菜、紫菜、海苔等藻类干制品。 预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是指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干燥 工艺而制成的不可直接食用的干制品。包括鱼类干制品[大黄鱼干(黄鱼鲞)、鳗鱼干、银 鱼干、海蜒、青鱼干、其他鱼类干制品]、虾类干制品[虾米、虾皮、对虾干等]、贝类干制品
[干贝、鲍鱼干、贻贝干(淡菜干)、蛤干、海螺干、牡蛎干、蛏干、其他贝类干制品]、其 他水产干制品[梅花参、刺参、乌参、茄参、鱼翅、鱼皮、鱼唇、明骨、鱼肚、鱿鱼干、墨 鱼干、章鱼干等]。
盐渍水产品是指以新鲜海藻、水母、鲜(冻)鱼等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不可 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盐渍鱼(以鲜、冻鱼为原料,经盐腌加工,制成的不可直接食用的盐
渍水产品,主要有咸鲅鱼、咸鳓鱼、咸黄鱼、咸鲳鱼、咸鲐鱼、咸鲑鱼、咸带鱼、咸鲢鱼、 咸鳙鱼、咸鲤鱼、咸金线鱼和其他鱼类腌制品)、盐渍藻(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等)和其
他盐渍水产品(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等)。 预制鱼糜制品是指以鲜(冻)鱼、贝类、甲壳类、头足类等动物性水产品肉糜为主要原 料,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不可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鱼丸、虾丸、墨鱼丸和其
他。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是指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烹调、 油炸、熏烤、干制等工艺熟制而成的可直接食用的水产制品。主要包括风味熟制水产品(烤
鱼片、鱿鱼丝、熏鱼、鱼松、炸鱼、即食海参、即食鲍鱼、其他)、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即食鱼糜制品和其他。 生食动物性水产品是指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食用前经洁净加工而不经加热熟
制即可直接食用的水产制品,包括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和即食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腌制生 食动物性水产品以活的泥螺、贝类、淡水蟹和新鲜或冷冻海蟹、鱼籽等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
采用盐渍或糟、醉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腌制品,包括醉虾、醉泥螺、醉蚶、即食海蜇等。 即食生食动物性水产品以鲜、活、冷藏、冷冻的鱼类、甲壳类、贝类、头足类等动物性水产 216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其中生食动物性水产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5kg,预制动物性 水产干制品和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藻类干制品和生食动物性水产 217 |
藻类干制品和生食动物性水产品的即食包装产品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为检验 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余水产制品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 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藻类干制品、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要做微生物) |
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包括淀粉、淀粉制品和淀粉糖。 淀粉:为食用淀粉,以谷类、薯类、豆类以及各种可食用植物为原料,通过物理方法提 取且未经改性的淀粉,或者在淀粉分子上未引入新化学基团且未改变淀粉分子中的糖苷键类 型的变性淀粉(包括预糊化淀粉、湿热处理淀粉、多孔淀粉和可溶性淀粉等)。包括谷类淀 粉、薯类淀粉、豆类淀粉和其他类淀粉。 淀粉制品:以薯类、豆类、谷类等植物中的一种或几种制成的食用淀粉为原料,经和浆、 成型、干燥(或不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淀粉制品包括粉丝粉条及其他淀粉制品两 个细类。粉丝粉条包括粉丝、粉条、粉皮、拉皮等;其他淀粉制品包括虾味片、粉圆等。 淀粉糖:以淀粉或淀粉质为原料,经酶法、酸法或酸酶法加工制成的液(固)态产品, 包括食用葡萄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麦芽糖、麦芽糊精、葡萄糖浆等。 (注:速溶藕粉等可直接用热开水冲调食用的系列产品、魔芋粉及其制品不在淀粉及淀 粉制品抽检范围内。)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抽取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kg)时,从同一批 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食用淀粉不少 于 8 个独立包装,其他产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净含量≥5kg)食用淀粉可进 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 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250g。其他产品 样品量不少于 2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 少于 2kg。 |
所抽样品分成 2 份,食用淀粉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 品封存在承检机构);其他产品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 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淀粉要做微生物) |
二十四、糕 点 |
糕点 |
糕点 |
包括糕点(不包括月饼、粽子)和面包。 糕点是以谷类、豆类、薯类、油脂、糖、蛋等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 其他原料,经调制、成型、熟制等工序制成的食品,以及熟制前或熟制后在产品表面或熟制 后内部添加奶油、蛋白、可可、果酱等的食品。分为烘烤糕点、油炸糕点、水蒸糕点、熟粉 糕点、冷调韧糕类糕点、冷调松糕类糕点、蛋糕类糕点、油炸上糖浆类糕点、萨其玛类糕点、 其他类糕点。 面包是以小麦粉、酵母、水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原料,经搅拌、发酵、整 形、醒发、熟制等工艺制成的食品,以及熟制前或熟制后在产品表面或内部添加奶油、蛋白、 可可、果酱等的食品。分为软式面包、硬式面包、起酥面包、调理面包、其他面包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3kg)可进行分 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 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25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 少于 2kg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要做微生物) |
月饼 |
月饼 |
月饼是使用小麦粉等谷物粉或植物粉、油、糖(或不加糖)等为主要原料制成饼皮,包 裹各种馅料,经加工而成,在中秋节食用为主的传统节日食品。按地方派式特色可分为:广 式月饼、京式月饼、苏式月饼、潮式月饼、滇式月饼、晋式月饼、琼式月饼、台式月饼、哈 式月饼及其他类月饼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 少于 2kg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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粽子 |
粽子 |
粽子包括新鲜类粽子、速冻类粽子、真空包装类粽子。 新鲜类粽子是指煮后未经速冻、真空包装等方式处理,在常温下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速冻类粽子是指煮后经速冻工艺处理并在-18℃条件下冷冻和销售的粽子。 真空包装类粽子是指经真空包装和灭菌工艺处理并以真空包装方式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生产环节抽取的网兜粽子需要 做微生物检验的,应符合细则附注中 1.5.2 条的要求进行抽样。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233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 在承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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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豆制品 |
豆制品 |
豆制品 |
豆制品包括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和其他豆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工艺生产的豆制品,包括腐乳、豆豉、 纳豆等。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杂豆为主要原料,经制浆工艺生产的非发酵性豆制品,包 括豆腐类、豆腐干类、豆浆类、腐竹类(含腐竹、油皮及其再制品)等。其中,豆腐类、豆 腐干类的主要生产工艺为制浆、凝固等,腐竹、油皮及其再制品的主要生产工艺为制浆、挑 皮等。其他豆制品包括大豆蛋白类制品等。大豆蛋白类制品指以大豆蛋白(或膨化豆制品)为 主要原料经调味或不调味加工制成的豆制品,也包括以大豆或杂豆、豆粉、食用豆粕、大豆 蛋白粉为原料,经挤压膨化、调味或不调味加工制成的产品。 |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相 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6kg,即食预包装食品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其他不 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2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 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总量不少于 1.6kg,即食预包装食品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其他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 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分装取样,抽取样品 分为 4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 0.4k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 少于 1.6kg。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即食预包装食品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 其他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豆干、豆腐、豆皮等)、其他豆制品要做微生物) |
二十六、蜂产品 |
蜂蜜 |
蜂蜜 |
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 物质。包括不同种类的蜂蜜,根据蜜源植物分为单花蜜和杂花蜜(百花蜜)。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 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5kg,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 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 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要做微生物) |
蜂王浆 |
蜂王浆 |
蜂王浆产品包括蜂王浆和蜂王浆冻干粉。 蜂王浆:工蜂咽下腺和上颚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饲喂蜂王和峰幼虫的乳白色、淡黄色或 浅橙色浆状物质。 蜂王浆冻干粉:通过真空冷冻干燥方法加工制成的脱水蜂王浆粉末。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 品。蜂王浆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00g,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蜂王浆冻干粉抽取样品量不少 于 450g,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 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 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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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花粉 |
蜂花粉 |
蜂花粉:工蜂采集的花粉。不包括松花粉、破壁花粉。 单一品种蜂花粉:工蜂采集一种植物的花粉形成的蜂花粉。 杂花粉:工蜂采集两种或两种以上植物的花粉形成的蜂花粉,或两种及两种以上单一品 种蜂花粉的混合物。 碎蜂花粉:蜂花粉团粒破碎后形成的粉末。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 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 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要做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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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产品制品 |
蜂产品制品 |
蜂产品制品指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粉)、蜂花粉的提取物、混合物,或以蜂蜜、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粉)、蜂花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物质(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 植物提取物、其他食品等),经科学加工而制成的具有蜂产品基本特性的产品。蜂产品制品 包括蜂蜜膏、王浆膏、蜂花粉片等相关产品。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 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不少于 7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 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5/7 为检验样品,约 2/7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 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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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分为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 疲劳、促进排铅、清咽等功能类别保健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原则上每批次抽样量为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且总量≥300g 或 300mL。对于微生物要求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的产品,如饮料、乳制品、饼干等,抽样量不 少于 9 个最小独立包装且总量≥600g 或 600mL流通环节(包括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个体经营和批发市场等)抽样时,在货架、 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抽取的样品中约 2/3 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要做微生物) |
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是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 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 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及其他辅料, 经加工制成的适于 6 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1.2.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2.2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 食品。1.2.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2.4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 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5kg,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其中 7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3 个包装为复检的备份样品(备份样 品不少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要做微生物) |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是指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 菌,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 6 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的食品。 2.2.1 泥(糊)状罐装食品 吞咽前不需咀嚼的泥(糊)状婴幼儿罐装食品。 2.2.2 颗粒状罐装食品 含有 5mm 以下的碎块,颗粒大小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稀稠适中的婴幼儿 罐装食品。 2.2.3 汁类罐装食品 呈液体状态的婴幼儿罐装食品。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其中 7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1 个包装为复检的备份样品(备份 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要做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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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补充品 |
营养补充品 |
1 辅食营养补充品 辅食营养补充品是一种含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 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添加在 6 月~36 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食用,也可用于 37 月~60 月龄儿童。 3.2.1.1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 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辅食营养补充品。食物形态可以是粉状或颗粒状或半固态等, 且食物基质可提供部分优质蛋白质。 3.2.1.2 辅食营养素补充片 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 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片状辅食营养补充品,易碎或易分散。 3.2.1.3 辅食营养素撒剂 由多种微量营养素混合成的粉状或颗粒状辅食营养补充品,可不含食物基质。 3.2.2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添加优质蛋白质和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制成的适宜孕妇及乳母补充营 养素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3.2.3 运动营养食品 为满足运动人群(每周参加体育锻炼 3 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 30min 及以上、每次 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 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5kg(L),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其中 7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3 个包装为复检的备份样品(备份 样品不少于 1kg(L),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要做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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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1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 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物配合食用时,其 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 0 月龄~6 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适用于 0 月 龄至 12 月龄的人。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产品分类有: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乳蛋白部分水解配 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母乳营养补充剂、氨 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2.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 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 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适用于 1 岁以上人群。 根据不同临床需求和适用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分类为三类,即全营养配方 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13 种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包括糖尿病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COPD)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恶性肿瘤(恶病质状态) 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病人用全营养配方 食品;难治性癫痫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和减脂手术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病 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症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 激状态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和脂肪酸代 谢异常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 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2.5kg(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其中 7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3 个包装为复检的备份样品(备份 样品不少于 1kg(L),液体样品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要做微生物) |
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婴儿配方食品 |
2.1 婴儿配方食品 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 /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 成分能够满足 0~6 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 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 养成分能够满足 0~6 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
预包装食品 |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 的样品。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L),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豆基婴 幼儿配方食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L),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
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其中 7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1 个包装为复 检的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豆基婴幼儿配方食品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其中 7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3 个包装为复 检的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L),封存在承检机构)。 4.2.2 无微生物、黄曲霉毒素 B1 检测需求 在流通环节、生产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 待销产品。抽样数量为 3 个独立包装,其中 2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1 个包装为复检的备份 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要做微生物) |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包括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 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 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 7~12 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 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 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 7~12 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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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配方食品 |
幼儿配方食品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 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 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适用于 13~36 个月幼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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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餐饮食品 |
餐饮食品 |
餐饮食品 |
餐饮食品主要包括:餐饮自制食品、餐饮具和其他餐饮食品,不包括餐饮环节出现的非餐饮单 位自制且未经加工过的预包装食品。 餐饮自制食品包括:发酵面制品,油炸面制品,肉冻、皮冻,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生食 动物性水产品,花生及其制品等餐饮单位自制食品。 餐饮具包含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一次 性餐饮具。 其他餐饮食品:包括生湿面制品(餐饮),散装配制酒(餐饮单位自制),酱腌菜(餐饮),非发酵 性豆制品(餐饮),糕点(餐饮单位自制),粉丝、粉条(餐饮),米粉制品(餐饮),熏烧烤肉制 品(餐饮),腌腊肉制品(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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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抽取样品数量(可食用部分)不少于600g。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 为复检备份样品。花生及其制品(餐饮)抽样量应不少于2kg,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1/2为检验样品, 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应注意保存,避免变质。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 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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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餐馆用餐饮具(一次性餐饮具)要做微生物 |
三十二、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主要包括猪、牛、羊及兔、驴、马等畜的肌肉组织。 禽肉主要包括鸡、鸭及鹅、鸽等禽的肌肉组织,包括整翅、翅根、翅中。 畜副产品主要包括猪、牛、羊及其他畜类的肝、肾以及头、肠、肚、蹄、耳等其他畜副 产品。禽副产品主要包括鸡、鸭及其他禽类的肝、心、胗、肾以及头、爪、翅尖等其他禽副产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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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通环节抽样时,将同一生产商(供应商)、同一种类、同一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的
待销产品视为同一批次。餐饮环节抽样时,将来自同一生产商(供应商)的同一种类、同一 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的产品视为同一批次。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样品。包装产品可打开后分切为 2 份(保留原包装),对于个 |
原则上抽取样品数量(可食用部分)不少于 2kg。将抽取样品分为 2 份,其中约 1/2 为 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应尽可能保证检验样品与备份样品的一致性(备份样 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蔬菜 |
蔬菜 |
蔬菜包括鲜食用菌、鳞茎类蔬菜、芸薹属类蔬菜、叶菜类蔬菜、茄果类蔬菜、瓜类蔬菜、 豆类蔬菜、茎类蔬菜、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水生类蔬菜和芽菜类蔬菜。 鲜食用菌包括蘑菇类和木耳类等。 具体抽检品种及所属蔬菜分类见表 3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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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抽样时,将同一摊位、同一产地、同一种类、同一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的蔬菜 视为同一批次;餐饮环节抽样时,将来自同一供应商、同一产地、同一种类、同一生产日期 或购进日期的蔬菜视为同一批次。 从同一批次蔬菜中视情况分层分方向结合或只分层或只分方向,抽取无明显瘀伤、腐烂、 长菌或其他表面损伤的样品。除去泥土、黏附物及萎蔫部分。抽样全过程所有用具不应对样 品造成二次污染 |
原则上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5kg。 所抽取样品充分混匀后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样 品应具有代表性,并尽可能保证检验样品与备份样品的一致性(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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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
水产品 |
本细则涉及水产品主要为动物性水产品。分为淡水鱼、淡水虾、淡水蟹、海水鱼、海水 虾、海水蟹、贝类和其他水产品。 淡水鱼类包括鳊鱼、草鱼、鳜鱼、黑鱼(乌鳢、生鱼、财鱼等)、黄颡鱼(昂刺鱼、黄 骨鱼、黄辣丁等)、鲫鱼、鲤鱼、鲢鱼、鲈鱼、鲶鱼、鳝鱼(黄鳝)、青鱼、鳙鱼、鲮 鱼、鲑(大马哈鱼)、银鱼、泥鳅、鲥鱼、罗非鱼、虹鳟、鳗鲡、鲟鱼、鳇鱼及其他淡水鱼。 淡水虾类包括小龙虾、青虾、河虾、白虾及其他淡水虾。 淡水蟹类包括中华绒螯蟹(毛蟹、大闸蟹)及其他淡水蟹。 海水鱼类包括鲳鱼、黄鱼、多宝鱼、带鱼、海鲈鱼、黄姑鱼、白姑鱼、鲅鱼(马鲛鱼)、 鲐鱼、鳓鱼、鲱鱼、蓝圆鲹、马面鲀、石斑鱼、鲆鱼、蝶鱼、沙丁鱼、鳀鱼、鳕鱼、海鳗、 鳐鱼、鲨鱼、鲷鱼、金线鱼及其他海水鱼。 海水虾类包括基围虾、虾蛄、东方对虾、日本对虾、长毛对虾、斑节对虾、墨吉对虾、 宽沟对虾、鹰爪虾、白虾、毛虾、龙虾及其他海水虾。 海水蟹类包括梭子蟹、青蟹、蟳(海蟹)及其他海水蟹。 贝类包括贻贝、蛤、蛏、三角帆蚌、皱纹冠蚌、背角无齿蚌、河蚬、中华园田螺、铜锈 环梭螺、大瓶螺、鲍鱼等贝类。 其他水产品包括牛蛙、鱿鱼、甲鱼、章鱼、墨鱼、海参、海肠等其他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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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抽样时,将同一摊位、同一种类、同一码放堆的产品视为同一批次。餐饮环节 抽样时,将同一时间来自同一供应商、同一种类、相同等级(如有时)产品视为同一批次。 从同一批次水产品中抽取样品。较大个体的水产品应现场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分 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取多个较大个体时应分别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其中 一部分组合为检验样品(检验时应混合制样),另一部分组合为复检备份样品;对于虾、贝、 带鱼等其他无法沿脊背剖开分割的产品,取出足够数量样品,混合或切段混合后采用四分法 分样。抽样全过程所有用具不应对样品造成二次污染。 |
原则上抽取样品数量(可食用部分)不少于 2kg。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其中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并尽可能保证检验样品与备份样品的一致性(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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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类 |
水果类 |
新鲜水果类包括柑橘类水果、仁果类水果、核果类水果、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热带和 亚热带水果、瓜果类水果。 具体抽检品种及所属水果分类见表 3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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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通环节抽样时,将同一种类、同一产地、同一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相同规格等级 (如有时)的待销产品视为同一批次。餐饮环节抽样时,将同一供应商、同一种类、同一产 地、同一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相同规格等级(如有时)视为同一批次。 从同一批次水果的不同位置和不同层次进行随机取样,样品经混合或缩分时应避免表面 损伤,抽样全过程所有用具不应对样品造成二次污染。 |
原则上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 2kg,且不少于 4 个个体(西瓜可不少于 2 个个体)。所 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并尽可能保证检验样品与备份样品的一致性(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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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蛋 |
鲜蛋 |
鲜蛋包括鸡蛋和其他禽蛋。 其他禽蛋包括鸭蛋、鹌鹑蛋、鹅蛋、鸽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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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抽样时,将同一生产商或供应商、同一蛋种、同一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同一 码放堆、相同等级(如有时)的待销产品视为同一批次。餐饮环节抽样时,将同一生产商或 供应商、同一蛋种、同一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相同等级(如有时)视为同一批次。 |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原则上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不少于 32 枚。所抽 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不少于 16 枚),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不少于 16 枚,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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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类 |
豆类 |
本细则豆类主要包括大豆、赤豆、绿豆及豌豆、蚕豆、芸豆、小扁豆等其他食用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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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餐饮环节抽样时, 应抽取同一批次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同一批次完整大包装中抽取。 |
原则上样品数量不少于 1.5kg。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 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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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是指经过清洗、筛选、去壳或干燥等处理,未经熟制工艺加工的坚 果与籽类食品。籽仁(含果仁)是指坚果、籽类去除外壳后的部分。 坚果是指具有坚硬外壳的木本类植物的籽粒,包括开心果、杏仁、松仁、核桃(含山核 桃)、栗(板栗、锥栗)、榛子、腰果及香榧、夏威夷果、巴旦木、扁桃仁等坚果。 籽类指瓜、果、蔬菜、油料等植物的籽粒,包括花生、芝麻、莲子、葵花籽及其他瓜子 (西瓜籽、南瓜籽等)等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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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餐 饮环节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完整包装中抽取,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同一批次完 整大包装中抽取 |
原则上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带壳花生产品应不少于 4k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 约 2/3 作为检验样品,约 1/3(花生仁及带壳花生可食部分不少于 1kg)用于复检备份样 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
市县按照细则选择检验项目后,可根据所选项目适量减少抽样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