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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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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水利局

你单位于202127日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全水协字[202107号收悉。我单位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被非法开采砂石混合料4172.1立方米场地市场交易属产生利润价格进行认定。现将价格认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一)价格认定标的:被非法开采砂石混合料4172.1立方米场地市场交易属产生的利润。

(二)价格认定目的: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2020年12月3日的市场利润,为提出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二、价格认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价格认定规定》

(三)《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四)《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

(五)《价格认定依据规则》

(六)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和价格人员搜集的资料。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我单位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价格认定小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遵守价格认定程序和原则,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深入开展市场调查,根据市场价格法、成本法和结合全南县北线砂石混合料场地交易价格认定标的物在价格基准日市场批发价格为63元/立方米,开挖成本47元/立方米(根据全南县社迳乡人民政府和全南县虔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关于社迳乡水东村上芫围、柳州窝土地开发130亩项目客土换填情况说明)。经分析测算,被非法开采砂石混合料4172.1立方米场地市场交易属产生利润砂16/立方米。认定在价格基准日标的物场地市场交易属产生利润合计66753.00元。

四、价格认定结论

认定被非法开采砂石混合料4172.1立方米场地市场交易属产生利润在价格基准日2020年12月3日价值为人民币陆万陆仟柒佰伍拾叁元整(¥66753.00元)。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一)本结论书的价格认定结论依据了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

    (二)价格认定结论是在特定的前提和假设条件下作出的,仅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下存在的情况下,价格认定结论方予成立。

    (三)价格认定结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可抗力或者特殊交易方式的影响。

    (四)价格认定小组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因素,但非本专业所能涉及,设定本次价格认定未考虑上述因素。

    (五)其他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价格认定结论受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述限定条件限制。

    (二)提出机关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价格认定结论仅对本次价格认定有效,不得作为他用。未经我单位同意,不得向提出机关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四)本单位及价格认定小组人员与该认定标的没有利益关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提出机关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之内向赣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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