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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南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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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南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

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规范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增收,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们起草了《全南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馈。

公示时间:202336-321

公示受理单位:全南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金龙大道41

联系电话:0797-2607659邮箱qnjgz@163.com

附件:《全南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全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33月6

全南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增收,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原则,应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

(二)竞价;

(三)拍卖;

(四)招标;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用以上(二)、(三)、(四)项方式交易连续流标2次以上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转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经村主任会议或村支部会议决定同意,方可进行交易。

第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30日内须签订成交合同。

第八条以竞价方式交易的,竞得人与产权转出方需在交易结束后3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九条以拍卖方式交易的,竞得人在成交当天与产权转出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条以招标方式交易的,由评审小组依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合法;

(二)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纪要);

(三)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等政策性规定。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权属明晰、合法;

(二)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纪要);

(三)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等政策性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属明晰、合法;

(二)应当进行农村集体产权资产评估;

(三)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纪要)

(四)符合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荒地使用权权属明晰;

(二)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纪要);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等政策性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合法;

(二)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纪要);

(三)转包期限应在有效合同期限内;

(四)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五)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等政策性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收费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并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