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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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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和“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进一步明确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和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各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等事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组织架构

第一条县减灾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范,加强隐患治理,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县减灾委是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国家、省、市减灾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管理职责。

第三条县减灾委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组成。县减灾委设主任1名,由县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分管相应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其中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负责县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同志为县级领导的,则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县减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主任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第四条在县减灾委框架下,按不同灾种和专业领域分别设立防范气象灾害、防范水旱灾害、防范森林火灾、防范地震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救灾救助、应急准备等七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第一主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第一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防范气象灾害、防范水旱灾害、防范森林火灾、防范地震灾害、防范地质灾害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救灾救助、应急准备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第五条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变更,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办公室或县减灾委印发通知;办公室主任、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并向县减灾委报备。

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需经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同意,由专业委员会印发通知,并抄送县减灾办;专业委员会有关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部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并向县减灾办报备。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县减灾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

(二)组织研究制定实施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制度。

(三)协调推动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科技推广应用,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四)统筹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

(五)统筹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七条县减灾委领导职责。

主任:负责领导县减灾委各项工作。

副主任:协助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开展县减灾委各项工作。

办公室主任:协助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组织开展减灾委有关工作,组织召开县减灾委专题会议和县减灾办会议,签发县减灾委日常工作文件和县减灾办文件。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在县减灾委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防范气象灾害、防范水旱灾害、防范森林火灾、防范地震灾害、防范地质灾害五个专业委员会。负责或配合各灾种指挥部做好全县本灾种灾害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灾种灾害预防和治理,做好灾害前期防范应对和相关灾害事件早期处置。启动本灾种灾害应急(预警)响应时,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二)救灾救助专业委员会。负责救灾救助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灾后救助和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指导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启动应急(预警)响应时,做好救灾救助相关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三)应急准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应急预案审核管理,统筹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组织推动汛前、防火重点期前队伍装备检查,定期协调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救援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准备工作。

(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规定,各专业委员会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或答

复问题等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特别是指令性文件。

第九条县减灾办在县减灾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安排部署,以及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二)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贯彻落实县减灾委部署安排的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三)组织开展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救援,组织开展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

(五)组织实施综合减灾示范单位创建,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六)汇总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县减灾委年度工作总结,研究提出县减灾委年度工作计划。

(七)承办县减灾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八)负责与县减灾委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协调联络,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九)承办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在本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和县减灾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或配合各灾种指挥部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减灾委关于本灾种、本专业领域灾害防范、救灾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或配合各灾种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会商分析全县本灾种灾害形势,研究提出解决本灾种灾害防范、本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三)承办专业委员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做好专业委员会灾害防范、救助救援工作情况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专业委员会和县减灾办报告工作情况。

(五)根据本灾种灾害形势情况,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

(六)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灾害防范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承办专业委员会和县减灾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县减灾办和各专业委员会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与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等指挥部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现“防救”衔接,灾害全链条管理。平时,县减灾办和各专业委员会侧重日常状态下的“防”并做好“救”的准备;进入汛期、森林防火重点期等,坚持“防抗救”相统一,由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等指挥部统筹“防”的职责。按照总体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由有关灾种指挥部负责响应状态下“救”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县减灾委工作制度。

(一)县减灾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二)县减灾委全体会议需经主任批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及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议题由县减灾办根据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县减灾委主任批准确定。

(三)县减灾委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经主任、副主任同意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由县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或主持会议的秘书长批准。会议议题由县减灾办征求各专业委员会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按程序报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办公室主任批准确定。

(四)出台重要文件由县减灾办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县减灾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

(五)县减灾委全体会议议定事项,需形成会议纪要,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办负责跟踪督办。

(六)建立日常协调与联络机制。各成员单位及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业务股室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定期组织学习交流,研究问题、推动工作。

(七)县减灾委成立专家委员会,由县内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专家组成,为我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三条县减灾办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县减灾委联络员、专业委员会联络员会议、减灾办专题会议。会议议题根据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部署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会议由县减灾办主任或由其授权的副主任召集。

(二)专题工作研究制度。根据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部署要求或针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突出问题、重大课题,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专题研究。主要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突出问题,研究防灾减灾救灾重要事项、重大课题,提出工作措施建议。专题研究会议由县减灾办主任或由其授权的副主任召集。

(三)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作部署、典型工作经验、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委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四)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县减灾委领导同志报告一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参加本灾种指挥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有关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由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或主任召集,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请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或主任审定。

(二)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事项,由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专业委员会报告。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

(三)专业委员会安排工作、协调事项等形成的文件需抄送县减灾办。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与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

(二)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三)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向专业委员会和县减灾办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每半年向成员单位通报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专业委员会重要会议、领导批示、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及时报告县减灾办。

(四)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工作、协调事项文件需及时抄报县减灾办。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