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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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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之四

   《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1月25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月17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等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就百姓关心关注的问题一一开展解读。
从制度上解决“政出多门”“管理盲区”问题

——解读《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之四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政府部门,如若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往往会出现“政出多门”“管理盲区”等问题。条例中是如何解决政府部门、乡镇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的?就此问题,市司法局局长郭佩群展开解读。

郭佩群说,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多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如果不能明确划分政府及部门职责,就会导致管理混乱甚至推诿扯皮,也会损害广大建房村民的切身利益,这也是老百姓十分关注的问题。市司法局作为政府立法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把解决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作为重点问题来研究和审查,通过反复调研、征求社会各界和各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提请市政府召开专题协调会等方式,并结合我市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对政府及部门职责予以了明确,特别是对3个负有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予以了重点细化。最终形成了统筹协调、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厘清部门职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涉及10多个政府部门,厘清各部门职责特别是主要部门职责是关键所在。我们重点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3个主要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区分、细化。即:确定1个牵头部门,明确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农业农村、住建2个部门的主要职责,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同时还规定了水利、林业、乡村振兴、文广新旅、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财政、民政、气象等10个部门的相应职责。

压实乡镇属地责任。农村住房建设既要管好,又要服务好。是否管得好,落得实,关键在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承担着属地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并在住建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

另外,为更好地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市司法局还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同时,我们还注重发挥农村村民理事会的作用,鼓励农村村民理事会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自治管理。

综上,条例通过明晰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使职责更加精准清晰,分工更加明确具体,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职责交叉、多头管理和推诿扯皮等现象,从制度上解决“政出多门”“管理盲区”的问题,可以更好地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村村民的建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