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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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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之一

《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1月25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月17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等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就百姓关心关注的问题逐一开展解读。

破解“有新房、没新貌”难题

解读《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之一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也是乡村建筑风貌管控的重要指引。近年来,我市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赣南老百姓的生活“芝麻开花节节高”,但部分农村存在一定程度“有新房,没新貌”现象。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邓海鹰说,加强农房建筑风貌营造对提升乡村建设品质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条例中提出“农村住房建筑要体现地域文化、传承赣南风貌特色”,今后,我市在村庄规划工作中,将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地方风貌特色。坚持务实推进。按照“分级、分类、分版、分步、分层”的工作路径,务实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在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先行完成乡村振兴重点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等重点村庄的规划编制,再有序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实现应编尽编。通过科学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村庄规划,充分发挥好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划定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条例明确指出,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对于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具有一定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特色景观保护价值或具有其他保护价值的村庄,在村庄规划编制中会根据历史文化保护管控要求,划定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明确村庄建筑管控和风貌指引。在村庄规划中因地制宜提出村庄建筑管控和风貌指引要求,明确村庄建筑面积、高度、建房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以及农房特色户型指引,在村庄整体风貌上注重延续原有的地域文化特色和乡村空间格局,保持乡土景观风貌。同时,在农房建筑风貌管控方面,将推广“通用图集”、做好“带图审批”、落实“按图建设”,通过村庄规划的整体把控以及审批和建设阶段的特色图集引导指引,将有效避免农村住房风貌杂乱无序的现象,推动各地逐步塑造地域特色风貌。推广“通用图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供农村村民免费使用,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筑风格与所处环境相协调,传承传统文化。”在接下来的农房管理工作中,各县(市、区)也将会加快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的编制,并加强推广使用,积极做好正面引导。做好“带图审批”。所有新批新建的农村住房是农房建筑风貌管控的重点,也是较好的切入点。乡镇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新建农房的审批和建筑风貌管理。在农房建设申请与审批阶段,要引导农户选用通用图集或其他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农村住房设计图,重点对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外立面形式等要素做好把控。落实“按图建设”。乡镇依据农户选定的符合要求的住房设计图纸进行放线,并设立农村住房建设公示牌,对相关基本信息以及建筑色彩和风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农村住房是否符合乡村规划许可和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也将作为竣工验收核实的重要依据,以此来促进农村住房“按图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