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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南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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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府办字〔2023〕30号

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南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
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南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南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增收,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流转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原则,应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
(二)竞价;
(三)拍卖;
(四)招标;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用以上(二)、(三)、(四)项方式交易连续流标2次以上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通过。
第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30日内须签订成交合同。
第八条  以竞价方式交易的,竞得人与产权转出方需在交易结束后3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九条  以拍卖方式交易的,竞得人在成交当天与产权转出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条  以招标方式交易的,由评审小组依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合法;
(二)应有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纪要);
(三)流转期限应在有效合同期限内;
(四)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五)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等政策性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权属明晰、合法;
(二)应有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纪要);
(三)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等政策性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属明晰、合法;
(二)应当进行农村集体产权资产评估;
(三)应有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纪要);
(四)符合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荒地使用权权属明晰;
(二)应有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纪要);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等政策性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收费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并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暂行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