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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家事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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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彭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彭某(女)与周某于1994年8月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二女一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周某平时脾气暴躁,吵架时经常摔东西,对彭某进行打骂。彭某一方面考虑到子女年纪较小,需要一个完整家庭,另一方面因缺乏维权意识,隐忍周某的家暴行为。2021年9月,周某再次将彭某打伤,彭某无法忍受选择报警,并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
(二)审理情况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在审查彭某的起诉材料后,根据彭某陈述在婚内遭受周某殴打的事实,引导彭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经询问彭某、周某,确认周某在婚内多次对彭某实施家庭暴力,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周某殴打彭某。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赋予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权利,是阻挡家暴的“防火墙”,是弱势群体的“保护伞”。司法实践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需要当事人提供报警记录、病历、受伤图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该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时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彭某的人身安全,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