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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司法局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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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司法局

2018年部门预算草案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全南县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全南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18“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全南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全南县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全南县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法治新闻和对外法治宣传,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县公证、律师依法开展业务工作,管理、监督司法所做好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排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本部门共有预算单位1个,即县司法局为本级预算单位。编制人数44人,其中:行政编制35人、全额补助事业编制9人、政府购买服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9人。实有在编22人,退休人员15人。

 

第二部分  全南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收入预算情况

2018年全南县司法局收入预算总额为 463.5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12.66万元,非税收入45.88万元,专项收入105万元。

()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全南县司法局支出预算总额为463.54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267.32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12.6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4.9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65万元;项目支出196.22万元,比上年度增加123.55万元,主要原因为需搬迁办公地点,增加了政府采购方面的支出。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453.8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65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212.6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4.9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65万元。

 ()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全南县司法局财政拨款支出预算463.54万元,具体支出情况是: 公共安全支出453.8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65万元。

(四) 政府性基金情况

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 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4.98万元,比2017年增加2.58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较上年增加。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共安排108.3万元。其中,货物采购预算108.3万元。

二、2018“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16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接待费10万元, 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万元,与上年持平。

 

第三部分  全南县司法局2018部门预算表

共有8张表(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社区矫正实施的最初原因是为缓解监狱罪犯过多而产生的压力。其目的是为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二、人民调解 :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三、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从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般为编外聘用人员,经过统一笔试、面试和体检、政审后择优聘用,并按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六、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单位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司法局

20171231

 

 

 

 


附件:2018年省级部门预算公开表(司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