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府字〔2024〕 号
全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南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
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南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南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大战略”、“八大行动”决策部署,不断增加优质旅游供给,持续优化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环境,着力提升全南文旅产业核心竞争力,激活全南文旅市场活力,全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旅游康养目的地,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扶持重大文旅项目建设
(一)对引进世界5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旅游企业20强等知名文旅企业,以及具有文旅产业协同效应、有利于推动本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同一投资主体在同一项目分期建设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可累进计算,以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认定为准)的新建重大文化旅游、新业态旅游项目(旅游地产项目除外),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二)旅游项目用地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含商业、住宅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用途单一且符合国家划拨目录的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支持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不征收、不转用,在不改变用途情况下采用流转、租赁等方式取得。
1.旅游基础设施用地。主要指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游步道、停车场(码头)、栈道、索道缆车、亭、台、厕所等设施用地,城镇规划区内按每亩不低于15万元、城镇规划区外按每亩不低于8万元标准实施挂牌出让。鼓励采用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取得。
2.旅游配套项目用地。主要指游客服务中心、娱乐设施、酒店、餐馆、商业街区、温泉泡池、大型景观、展览馆等不可分割、不对外销售的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基准地价为起始价挂牌供地。
3.旅游商住开发用地。主要指项目中可分割、对外销售的商住建设用地,以基准地价为起始价挂牌供地。其中,城镇规划区外的旅游商住开发用地按挂牌出让成交价30%的比例,由县财政奖励给项目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4.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依照审定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依法实行招拍挂。
(三)对按照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省4A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点标准建设的旅游项目,政府支持通往景区主干道路按照不低于三级旅游公路标准建设,水、电、通讯(电话、数字电视、网络)提供专用接入口,配套设施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补助限额不超过自项目签约之日起投资三年内完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0%。
(四)对列入县重点旅游项目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年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小微型企业旅游项目,实行竞争性评审,对评审通过后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两年,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整合项目资金政策。加大乡村振兴、发改、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政策支持,对旅游项目投入进行倾斜;整合与旅游业相关的专项资金,对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予以优先倾斜。
(六)对列入县级重点旅游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分年缴纳租金。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旅游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报建过程中,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配套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凡属于城市规划区外的予以免收;属于规划区范围内的减免50%。在立项、审批、登记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办理只收取工本费。
(七)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市场,采取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定向增发等方式融资,按照实际用于我县旅游项目建设融资的3‰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一)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120万元。
(三)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四)对符合《全南县星级饭店奖励细则》相关条件,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五)对新获评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2万元。
第三条 支持旅游要素完善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旅游民宿聚集区。对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
(二)鼓励开发文创产品。对经县文旅局推荐,当年在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等国家级赛事中获评金奖、银奖、铜奖的商品生产企业,每个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支持自媒体发展。对企业媒体或个人(与县文旅局有合作的企业媒体或个人除外)发表的以宣传推介全南文化、旅游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短视频等形式的作品,予以一次性奖励。
1.对参加省级以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短视频拍摄大赛的企业和个人(视频内容须为全南文旅相关内容),获得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每年共安排2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2.对在抖音、快手、视频号、哔哩哔哩等短视频平台发布原创宣传全南文旅视频内容的账号,每年度须发布30条(含)以上全南文旅宣传相关内容,同时每条播放量达到5万(含)以上并且点赞量达到播放量20%以上的,每个账号年度奖励2万元,每年共安排6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第四条 优化文旅营商环境
(一)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惠企政策集中兑现、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数字政务“一网通办”、“一事通办”等改革,县政府协调文旅、住建、消防、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建立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备案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文旅营商环境和执法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副县级以上领导包服机制,设立首席服务员,为企业提供全周期服务。
(二)建立完善诚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并及时推送至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文旅行业评优评先、资质审核、资金争取、招投标等方面积极使用“信用中国”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所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社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探索“信易+”文旅应用项目,拓展文旅领域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不断激发文旅市场活力。建立旅游服务质量先行赔付制度,设立县级20万元以上的县级旅游服务质量先行赔付基金,加快建立覆盖县、景区二级旅游诚信退赔机制,向游客推出“放心游全南”服务承诺。畅通旅游投诉受理渠道,建立全县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平台。
(三)加快文旅人才发展。对全南县范围内落户的文旅企业所引进的文旅领域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本县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1.对参与国家级旅游行业(景区、饭店、旅行社等)技能大赛的优秀选手,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评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选手,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
2.对在我县从事导游职业并新考取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称号的导游,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3.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4万元;
4.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金牌导游员(讲解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
5.鼓励县内外高级导游(或五星级导游员、国家级金牌导游员)、中级导游(或四星级导游员)在全南从事导游讲解服务,宣传推介全南文化旅游,讲好全南故事,讲解服务游客满意度达90%以上且无投诉的,分别给予每团300元、200元的补助(以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行社团队信息为准),每人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年共安排3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四)支持景区文艺演出。对不低于10人的文化演出队伍,在县内景区(点)驻场演出地方文化演艺节目(针对游客,每周至少演出2天,每天3场,5小时以上)一年以上,每天补贴1500元,年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五)参加赣南旅游联盟。全面整合全县旅游资源,坚持“政府搭台、协会牵线、企业唱戏”的原则,通过加入赣南旅游联盟平台,支持开发共享旅游产品及客源市场,联手策划和打造旅游新市场、新品牌、新线路,积极推动我县与赣州其他县(市、区)资源互联,客流互引、技术互通,共同维护旅游企业和游客的合法权益,为旅游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五条 加大市场开拓扶持
加大对组团旅行社的奖励,在县域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上县内旅游景区景点(含1个收费景区),总人数达10000人次,获评“全南县旅游产业发展旅行社突出贡献奖”,奖励10万元;总人数达20000人次获评“全南县旅游产业发展旅行社特别突出贡献奖”,奖励20万元。在县域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上县内旅游景区景点(含1个收费景区),总量累计达500-999人次,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1000-2999人次,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3000人次以上,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组织市外20台以上自驾车,且人数不少于80人,按0.5万元/次的标准给予奖补。(可按季或按年申报奖励)
第六条 支持红培事业发展
对在市红保中心备案并在全南设有主要经营管理机构的红培企业,按照符合条件的红培公司引进县外红培团队在全南住宿,并到1处(含)以上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培训基地或全南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开展现场教学所引进的人数给予奖补,具体标准为:一年内总量累计达500-999人次,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1000-2999人次,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3000人次以上,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一年内累计接待境外引客入全红培团队1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达到3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同一家红培公司最多申报2次。协调交通部门以最优惠价格承接红培用车业务。支持红培机构做大做强、达规入规,协调金融机构对红培机构扩大规模、完善设施等给予最大幅度的信贷支持。
第七条 支持大型文艺演出活动
对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驻全南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累计售票总人数达到4000人次以上的活动运营公司或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第八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企业、个人,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均可申报。
(二)申报时限: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标准化建设的扶持申报,达到奖励条件6个月内即时申报,逾期不予办理。
(三)申报审核: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星级旅行社、文创产品获奖等品牌创建奖励的认证,以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市文广新旅局的公告文件为唯一标准。
(四)兑现程序: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申报材料并报送至县文旅局,县文旅局、县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按照财政奖补资金拨付规定核发奖励资金。
第十条 其他
(一)凡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其享受扶持资格,追回扶持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申报文旅企业、个人发生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二)本办法所设置的扶持奖励与其它优惠政策有重复或冲突的,按奖励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奖励。品牌创建涉及晋级的,补给级差部分奖励。如遇国家政策性的调整,则相应予以调整。
(三)本扶持措施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试行二年。《中共全南县委办公室 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南县鼓励旅游业投资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全办字〔2019〕92号)同时废止,具体由县文化旅游产业链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县文旅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