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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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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优化外资结构,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经各部门协商,我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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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稳外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优化外资结构,引导和承接外资转移,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开放领域

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鼓励外商投资我省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中医药)、航空产业、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文化暨创意、绿色食品等重点发展领域,争取复制推广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支持外国银行在赣设立分行和子行,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外资公司。(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鼓励外资投入健康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及商贸流通、融资租赁、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

二、创新提升利用外资平台

(一)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投资服务、项目建设、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功能。优化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精简机构,扁平化管理,积极探索多区合一、机构统一、管理集中的整合规范新路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省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强化对开发区的督查考核,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重点国家级经开区外贸外资运行监测机制。加强对省级开发区建设的督促指导,充分运用考核评价等手段,突出外贸外资导向,更好地发展外向型经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开放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市在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自主研发、检测维修、再制造、保税贸易、跨境电子商务、融资租赁等新业态,推动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南昌海关、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培育建设合作产业园。坚持共商共建共享,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与境外机构和资本合作共建产业园,构建形成“领军企业+产业集群+特色园区”的推进态势和“项目支撑+政策保障”的运行机制。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与沿海发达地区开发区开展结对共建,探索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发展“飞地园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提升科技成果在赣转化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四)积极申报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积极申报中国(江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把江西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内陆双向高水平开放示范区、参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经贸合作高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发挥外资政策引导作用

(一)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发挥境内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作用,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及扩大产能增资扩股,支持在境外投资及上市融资企业返程投资。支持境外投资者参股、并购民营企业,支持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企改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二)鼓励引进外资大项目、总部机构和国际产业合作园区。对国内外各行业制造业龙头企业在江西投资总额超过2亿美元(新设或增资)或30亿元人民币,具体投向优势型、成长型和培育型产业,新设企业投产、增资企业扩产后,省财政按核定的实际引资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最高奖励5000万元。支持跨国公司在省内新设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各地对开办、购房和租房等给予资助。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培育建设国际产业合作园区,鼓励境外重点企业、机构、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国际产业合作园区一次性给予当地政府1亿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鼓励承接东部地区外资产业转移。按照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发挥我省电子信息、航空制造、有色金属、新能源、中医药、农产品、健康养老等资源和产业优势,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向我省转移,落实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为转移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和开发区可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予以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允许综保区内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保税进口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用于研发业务。(责任单位:南昌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四、加强要素保障

(一)加强标准厂房和租赁工业用地等要素保障。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幢、按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保障开发区项目用地需求。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业区改造,优化土地存量供给,对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客商投资企业和项目,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优化外资项目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持续深化规划用地“放管服”改革,规范和细化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方面内容;规定和细化多测整合的内容、适用范围、实施和管理方式以及有关部门职责。(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外商投资项目比照内资项目,积极推行工程项目联合验收,整合优化外商投资项目验收流程,简化受理材料,缩短办理时间。(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在江西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框架下设立相关子基金支持江西省招商引资,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江西投资,以及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省对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西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各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时优先向国家级开发区倾斜,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五、提高外商来赣工作便利度

(一)提供外国人来赣工作签证便捷服务。细化实施国家移民管理局12条移民出入境便利政策,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博士学历或长期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工作的外籍华人、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籍人才、符合工资性年收入标准和纳税标准的长期在赣工作的外国人,提供永久居留便利服务;对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邀请来赣从事技术合作、经贸活动以及在赣工作的外籍人才,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团队及辅助人员,签发长期签证证件;对重点高等院校、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优秀学生在华创新创业、国内知名企事业单位邀请来华实习的外国学生,提供签证证件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科技厅)

(二)优化外国人来赣工作管理服务流程。实现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受理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全面采用“告知+承诺”模式,扩大容缺受理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探索“一口受理、并联办理”试点,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纳入“一件事”办理;对不同类别的外国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流程和服务模式,对持有《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和《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外国专家实行入境口岸签证政策,持其他签证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工作居留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

六、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

(一)加强投资促进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投资促进网络,鼓励各地区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设立招商窗口,选派优秀干部充实招商队伍;加快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派驻商务代表,鼓励省市联建,派员入驻;加强省贸促会与境外友好商协会的联络沟通,建立健全有效网络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在投资促进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加强重点产业和目标企业研究,包装一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企业资源库、客商资源库、机构库、载体库,绘制全球招商地图。做好招商电子宣传材料、微信公众号、网站的内容维护更新。深入推进委托招商,与专业招商服务机构等中介开展合作招商。充分运用“互联网+”,举办云上招商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出国(境)招商活动的支持,各地对出国(境)招商团组申请要优先保障;对确有需要的招商团组要提供因公出国(境)审批、证照和签证办理“绿色通道”和“急事急办”服务。(责任单位:省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制定外商接待标准,规范外商接待活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与服务,对有需要的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引导符合条件的外商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开展政策专题培训、上门辅导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对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做好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算和研发费用归集等财务指标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辅导。(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四)加大招商引资激励。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招商团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对招商引资业绩突出的可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适当倾斜,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等方式选人用人。(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七、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

(一)持续开展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项活动。推动出台《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一视同仁对待所有企业。规范各地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府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补偿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持续简化流程,推进“一次不跑”“只跑一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办事环节、减少证明事项、减少申请材料、减少办理时间。(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司法厅)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审查机制,夯实审查责任,全面清理、废除限制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增量政策公平竞争审查流程,消除制度隐性壁垒,保障内外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优化监管方式,科学合理设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监管执法检查频次,严格自由裁量权标准,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出台《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要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五)提供外商就医、子女就学等生活便捷。支持南昌、九江、赣州、景德镇、赣江新区等地加强国际社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等设施建设,加强国际医疗科研合作,满足外籍人员生活需要。外商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研发人才)的子女需在我省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有关学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一)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建设,加大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全面落实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省标准化工作,公平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九、完善利用外资工作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利用外资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完善招商信息报送制度、招商项目跟踪协调制度、招商项目调度制度及招商引资考评制度,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预审、会审、信息共享、调度和优惠政策兑现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利用好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责任,加强协作,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各项举措落实落地,为推动我省经济开放发展提供保障和动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要高度重视利用好外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