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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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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赣州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全南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已经部署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现制定全南县矿山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赣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全面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安全责任,认真排查和整改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严防矿山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排查整治。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三、整治时间

2023年5月份至12月份。

四、主要任务

结合在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基础上,聚焦矿山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矿山企业全面彻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提高精准严格执法水平。

(一)突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全面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各矿山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安全风险辨识,制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制作并公示安全风险“一图一牌三清单”,在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在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区域和相应地点设置风险告知牌板,对风险类型、危险程度、管控措施、责任人、监督人和限定作业人数等进行公示。

2.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安全标准规范,进一步了解并掌握“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做得怎么样”,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突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聚焦水、火、地压、顶板、粉尘、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尾矿泄漏等重大灾害和风险,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

3.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各岗位职责,并按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推动全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带头学习《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切实保障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安〔2022〕4号文要求配齐配强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力量弱的矿山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4.认真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各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的部署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重大灾害治理、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地下矿山提升运输设备检测检验和日常运行管理不到位、隐蔽致灾因素治理走过场、通风系统不完善进行作业、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采取措施、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顶板支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尾矿库擅自加高坝体、违规进行尾砂回采、未按规定检测排水设施等突出问题。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透水、边坡坍塌等引发的事故教训,结合本企业灾害实际,组织常态化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抓好整改,防止重蹈覆辙。

5.强化企业应急处置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撤人情形,确保遇到极端天气、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撤出涉险人员。要压实汛期安全责任,开展汛期专项自查,全面排查化解汛期安全风险隐患,严防暴雨、洪水、雷电、台风、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分别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灾害和风险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当邀请专职矿山救护队参与应急演练,开展现场指导。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6.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持续做好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每月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讲评会、每月至少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检查1次;每季度至少主持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给员工上1次安全生产辅导课;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动员会、向职代会作1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组织签订1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员工承诺书)、组织1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竞赛、组织1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组织1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

7.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根据实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求,制定本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措施。取得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要定期组织安全标准化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组织开展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重点的行为规范活动,推行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着力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切实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二)狠抓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矿山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8.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专题培训。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做到“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推动执法人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聚焦《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非煤矿山210项检查内容,突出“为什么要严查、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不处置怎么办”,集中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9.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结合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执法检查,聚焦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对重点矿山企业开展精准严格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建立台账,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确保闭环销号,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建立矿山企业问题隐患责任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突出对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驻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明明有问题却自查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对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无重大事故隐患但被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从严处罚,对企业“关键人”开展“由事到人”的责任倒查处理。

11.强化矿山安全执法监督。坚持“前有执法、后有全过程的执法监督”,加大对执法活动的抽查检查力度,突出对执法流程、执法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的现场监督,通过对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风险与隐患排查动态管控机制建立运行等情况的核查,验证执法效能。要建立完善执法问责机制,对存在长期只检查不处罚或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刻意规避处理处罚等情形的,要倒查有关人员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处理。

12.全面建立挂牌公示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管理,明确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挂点领导、责任人员。制作安全生产责任公示牌,将监管部门、挂点领导、责任人员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在企业醒目位置悬挂。

13.创新检查执法方式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全程使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一开发的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活动,实现对执法活动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搞形式、走过场、绕道走。用好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用电量监测等信息化手段,注重从超限报警、数据异常、断网断线等预警信息中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找准薄弱环节,研判规律特点,精准开展现场检查;严格落实紧急情况安全避险制度,对地下矿山安全监测监控超限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未完善的,要督促企业立即应急处置,撤出作业人员,排除现场安全隐患,开展责任倒查处理,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治本措施。

14.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求,制定本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措施。要定期组织安全标准化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组织开展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重点的行为规范活动,推行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着力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切实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15.严格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督查督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隐患整改台账,限期闭环销号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30天内要有实质性进展。原则上,每季度每个矿排查不少于1条重大事故隐患。凡属企业自主检查发现主动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不予挂牌督办。对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挂牌督办。

五、阶段安排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好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各项任务,有序压茬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各阶段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各单位要将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纳入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要内容,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自查自改和督导帮扶阶段(2023年6月至7月)。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并动态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对企业自查自改开展督促检查,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一律推倒重来;完成执法人员专题培训;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精准严格执法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按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执法工作要求,对重点矿山开展执法检查,聚焦矿山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相关要求,对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形成长效机制。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集中力量、压实任务,深入组织开展矿山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总结经验,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

(二)强化问题处置。对矿山企业自查和综合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抓好整改,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老大难问题,要高位推动协调解决,明确分类处置意见。

(三)严格执法检查。结合“执法规范化提升年”活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综合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且正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未发现但综合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总结经验,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对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