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南迳镇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量:

全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以下简称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确保政府投资资金高效、合理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加强标后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全办发〔20205号)所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工程量、工器具、施工组织、计划进度等方面的变化,造成工程投资的变化。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

(一)地质勘察不到位引起的变更

(二)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不合理造成的变更;

(三)建设标准改变引起的变更;

(四)工程量计算错误造成的变更;

(五)施工现场情况变化发生的变更;

(六)甲方中途提出新的要求产生的变更;

(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一)工程规划、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七)其他实质性变更。

第六条实行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工程变更。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参建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和造价,因主观原因导致工程投资或造价增加的原则不予调整,由责任单位自行负责。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审查,后变更;先批准,后实施;先审计,后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等级

第八条工程变更以变更工程量和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约定的计价规则及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进行确定,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变更等级分为微小工程变更、轻微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

(一)微小工程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且在合同1%以内的工程变更。

(二)轻微工程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合同金额5%的工程变更。

(三)一般工程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工程变更。

(四)较大工程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合同金额10%以上,未突破批复概算的工程变更。

(五)重大工程变更是指投资突破批复概算的变更。

第九条  工程变更等级的确定应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人为拆分、降低单次变更额度规避审批。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条  业主单位工作职责:业主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资料整理和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技术审查,牵头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对工程变更提供技术支持。

县发改委:负责项目概算的批复,牵头组织对超概算的项目进行概算调整。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的批复,参与组织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结(决)算的审计,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经审计的项目结(决)算方可拨款。

县纪委监委:参与对工程变更的监督工作,监督推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落实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经相应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微小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经项目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轻微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经挂点该项目县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经挂点项目县领导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报行业分管县领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签后方可实施。

(四)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经挂点项目县领导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审查,经联合审查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行业分管县领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签,再提交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重大工程变更按照《全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发生变更时,项目业主单位须填报《全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如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表;

(二)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三)项目概算、预算批复文件;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中已有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并结合当时市场行情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和当时市场行情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项目业主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书面通知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及结算价格;

(四)确实无法确定计价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市场调查提出方案会商后确定变更价款。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得事后补办。

第十六条  变更部分具备另行招标条件的,应按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规定另行招标。

第六章  工程变更流程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报批流程

(一)变更提出。由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经监理单位评估通过后由业主单位提出。

(二)变更论证。①由项目业主单位召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踏勘现场并研究工程变更的有关问题,形成统一意见。②制定变更方案后,报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三)变更报审。变更方案经会议论证通过后,由业主单位提交《全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报批。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由业主单位将《全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提交县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存档,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报批期限

(一)微小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轻微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挂点该项目县领导审签。

(三)一般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挂点项目县领导审签后,联合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交行业分管县领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签。

(四)较大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挂点项目县领导审签后,联合审查小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交行业分管县领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签。

(五)重大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需第三方专家论证的,不含专家论证时间)内审核完毕。挂点项目县领导审签后,联合审查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交行业分管县领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签。审核期限自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于紧急抢险、水下隐蔽工程、基础施工中出现地质变化需采取紧急措施等因故中途不能停止施工的工程变更,可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分级审批权限提请相关部门召开临时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置,并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二十一条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由此造成投资失控、工程价格结算纠纷、工程延误等情况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业主单位等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因业主单位乱作为,造成国有资金流失、重点工程进展缓慢、发生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的,由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置,并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人为拆分工程变更,降低单次变更额度规避审批的,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审计部门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与代建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预算编制、预算财审、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变更按本办法执行,应将下列条款写入合同的约定中:

(一)因勘探不准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达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按行业规定给予相应金额的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限制其在我县承接业务。

(二)因设计深度不足或未结合工程现场进行设计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按行业规定给予相应金额的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限制其在我县承接业务。

(三)因施工单位失误造成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的,由施工方自行负责;监理单位未发现施工单位重大失误的按行业规定给予相应金额的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限制其在我县承接业务。

(四)因预算编制、预算财审失误出现漏项、漏量、错算等导致工程量不准问题的,中标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清标”时限内书面向发包单位提出,“清标”中未发现的漏项、漏量、错算,不得通过工程变更程序增费用,因工程清单、造价编制失误造成工程变更增加资金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按行业规定给予预算编制、预算财审单位相应的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限制其在我县承接业务。

第二十四条工程变更经审批后,业主单位应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未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变更的,监理、业主单位将不予计量和支付,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签发监理指令的,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列的相关文件规定如有变化以最新要求为准。交通、水利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变更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南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全府发〔201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