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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推进乡镇“一级财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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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赣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创新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赣市财预字〔20228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乡镇财政体制,充分调动乡镇培植财源、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均衡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加快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目标定位,坚决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激发乡镇经济增长要素,逐步构建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可持续的乡镇管理体制,明确乡镇理财的主体地位,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着力打造“四地”,加快建设“四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落实“权随责走、财随事转”要求,科学划分县财政与乡镇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合理界定乡镇收入范围,建立县乡共同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  

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的原则。在合理划分乡镇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坚持改革和保基本相统一,保持乡镇现有财力总体稳定,“三保”支出形成的缺口通过县级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保障基层组织正常运转。

(三)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实行综合预算,编制零基预算,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优化支出结构,规范经费收支管理,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2022年起,县财政设立乡镇经济发展专项基金,支持乡镇通过向上争资争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发展产业、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同时,健全目标任务考核奖惩机制,加大县财政对乡镇激励约束奖补力度,增强自我发展的主体意识。

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2022年,选择城厢镇作为“一级财政”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乡镇自然资源、财力水平、地理差异、经济水平等因素,划分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至2025年在全县范围内基本搭建适应乡镇发展的财政管理模式。

三、主要内容

厘清县与乡镇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对乡镇采取核定收支保障基本、绩效奖补、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具体内容为:

(一)核定收支

1.收入范围的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乡镇行政区域内实现的税费收入,除按体制上划中央、省、市收入外,留县收入乡镇按以下范围划分:

1)税收收入:剔除划归县本级的工业园区企业、基建房地产类项目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总部经济、县各金融机构、县属国有企业、部分大中型企业及税务大厅代开的各项税收收入,注册经营地在乡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各项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包括按照前述范围核定的教育费附加,剔除原归属于县级资产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乡镇负责征缴或与县直相关部门共同征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乡镇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实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剔除县财政安排的征拆费用、政策性计提、报批经费、上解支出后形成的收入。

3)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列为县本级收入管理,不列入乡镇收入范围。

4)其他收入:包括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60亩以下土地开发按县政府规定计提的收入以及乡镇取得的捐赠资金等收入。

    2.乡镇支出责任的划分

1)乡镇:根据推动县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乡镇主要承担本级政府和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经费,服务三农支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及乡村振兴发展等支出,具体为:乡镇本级党政机关事业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支出、辖区内村级(社区)运转支出,支持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事务服务等业务性支出,根据自身财力安排的项目类支出。

2)县财政:县财政承担乡镇的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公共安全支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农村公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乡村振兴发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项目支出及配套资金等;政策性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乡镇预算执行等重大支出等。

保障基本

为兜牢兜实“三保”支出底线,保障好乡镇刚性支出需求,统筹整合县直部门对乡镇的补助资金,对乡镇实行基数补助和专项补助,具体为:

1.基数补助:包括依据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批核定的在职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工资、遗属补助、独生子女费、基础绩效奖金、13月奖金、社会生活补助等;按照在职人数和现行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按照现行标准核定的村级(社区)运转经费。上述支出年终据实清算。

2.专项补助:包括省、市、县下达的乡镇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县级职能部门委托乡镇行使的财政事权及工作补助的经费,包括聘用人员工资、征地拆迁、扫黑除恶、基层组织政权建设等各类经费。乡镇范围内实施的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县直部门进行管理,乡镇配合做好项目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绩效奖补

为充分激发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对乡镇实施绩效奖补,具体为:

1.税收超收奖补:按照乡镇收入范围的划分,原税收收入基数2022年近三年税收收入县级实得平均数为基础,并按全县地方税收收入预期增速核定收入基数,超基数部分分段计提奖补资金,即: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按10%计提;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按15%计提;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20%计提,超1000万元以上按30%计提。以后年度综合考虑乡镇上年完成数、全县地方税收预期增长目标、乡镇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乡镇年度收入基数和分成比例。

2.执收执法补助:乡镇依法依规开展的执收、执罚收入原则上全部纳入乡镇收入;对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联合开展的执收、执罚收入,原则上按60%纳入乡镇收入。乡镇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剔除县安排的征拆费用、政策性计提、报批经费、上解支出后形成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按60%标准纳入乡镇收入。

3.引进企业奖补:本方案实施后,乡镇新引进落户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企业实现的县级实得税收,扣除县乡奖励给企业的各类资金后,按50%的比例奖补给乡镇;由乡镇新引进企业落户在县工业园区实现的县级实得税收,扣除县财政奖励给企业的各类资金后,20%的比例奖补给乡镇

4.综合考核奖补。根据年度全县各乡镇经济招商引资、争资争项、集体经济发展、产业发展、乡镇财务建设等目标任务及年终考评结果,对发展成效明显的乡镇给予奖补,资金从乡镇经济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60亩以下土地开发工作经费按县规定标准列入乡镇收入;乡镇取得的捐赠款等其他收入全部列入乡镇收入。

自求平衡

收支基数核定后,年度内原则上不作调整。为建立乡镇发展经济的约束机制,按照短收自补的原则,对未完成乡镇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基数的,按差额数作为下一年度乡镇对县级财政的上解支出。

四、配套措施

(一)规范预(决)算管理。试点乡镇要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确保年度财政收支平衡。并规范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程序,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乡镇人大审议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规范预算执行。鉴于乡镇未设立金库,且无单设的税收征管机构,其税收收入仍由县税务部门按现行模式征收缴入县金库,按季由县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统计后确认。支出预算按照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三保”支出、完善乡镇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历史遗留欠账等方面,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和接待费等支出。

(三)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建设。试点乡镇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预〔2021〕17号)文件要求,每个乡镇从事财政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强化内部岗位约束制衡,并及时将定员定岗情况报县财政备案。县财政要切实负担起乡镇财政工作监督指导主体责任,指导乡镇制定乡镇财政内控制度,将各类财政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细化资金日常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四)强化乡镇财务管理。乡镇要坚持“三保”支出的优先顺序,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从严控制行政成本,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持续完善村财乡镇代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

(五)加强政府债务管理。不得发生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凡违反规定形成新的债务,将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行乡镇“一级财政”试点前,县本级安排用于乡镇项目建设的债券及融资资金由县本级负责偿还;实行乡镇“一级财政”试点后,各乡镇根据财力情况自主实施债券及自营性融资项目,还本付息由乡镇承担。

(六)做好资金调度工作。县财政根据试点乡镇收入完成的序时进度情况、年度转移支付补助总额,并结合县级库款情况按调度资金,年终统一清算。

五、目标任务

2022年6月1日起,试点乡镇正式实施“一级财政”体制。

2022年12月31日前,梳理总结“一级财政”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相关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

2023-2024年,根据实际,总结推广“一级财政”试点工作经验,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修改完善;

2025年,基本搭建适应乡镇发展的财政管理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激发乡镇发展经济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加快推进我县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重要举措县财政要成立工作专班,强化组织领导,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持之以恒抓好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

(二)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按照“财力下沉”原则,加大对乡镇资金支持力度,兜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强化部门联动,凝成工作合力,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和平稳过渡,激发基层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同时,要严格落实收入预算由约束性向预期性转变的要求,不下达乡镇财政收入任务,对乡镇财政收入、增幅、税收收入占比等指标考核排名。

(三)严格把握时间节点。要紧紧围绕工作进度安排,严格把握时间节点,从早谋划部署,倒排工期,有序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本方案从2022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的收政策调整,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乡镇划分作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