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精神,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决定在我县政府采购领域推行供应商信用承诺制,对参加我县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可以选择承诺制的方式代替资格材料。现将《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赣财购〔2023〕8号)文件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全南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