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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财购处字[2024]1号全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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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全南县天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MA35GN1032

法定代表人:廖鹏飞

营业地址(住所):全南县滨江小区81-2

根据《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公安局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赣州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市财购字〔202338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于20231219日对你单位开展了检查。检查组在本次检查中查明,你单位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事实

1)全南县水利局全南县金竹水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4个报告编制服务项目(项目编号QNTW2022-QN-G005

存在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标准的问题。采购文件将认证范围超出采购需求的证书。例如:①商务分中设置了“体系认证 (3)投标供应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商务分(10认证且在认证有效期内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②企业荣誉(4)1、供应商提供承担的水利项目获得过省级或以上水利工程优质奖的,每提供一份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

2)全南县自然资源局智能视频监管系统项目(项目编号:QNTW2023-QN-G002

存在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标准的问题。采购文件将认证范围超出采购需求的证书。例如:商务分中设置了“三、企业实力(4)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IT 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以上每提供 1个得 1分,满分4分。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本机关已于20244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全财购告字20231),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有关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一)书面警告一次,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处罚款仟元(¥:2,000.00元),该项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全南县财政局罚没款账户(账户名称:全南县财政局,开户行:赣州银行全南支行,账号:2854000103100000076,缴款备注:211政府采购罚没收入),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没款项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你单位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机关备案。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全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南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