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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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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答:

1.地方政府规章除了要与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外,还要遵循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就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实践中,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罚款数额也作了限制规定,如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制定、2018年修改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超过五百元,但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五万元;非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三万元。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超过三万元,但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二十万元;非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十万元”。

来源:江西省水利厅政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