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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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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本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拟订本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本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本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本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本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本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各乡镇(社县)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本县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本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本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社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本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本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本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本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