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以及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 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标准组织实施考核。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建立和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调查统计制度,负责资产核算工作。统筹协调安排全县城乡各项建设,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规划实施计划。制定县级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计划和各类用地定额指标;负责组织土地出让的前期策划,制定规划条件。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转让、变更、收购、收回、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自然资源资产收益。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有关规划的审批、审查报批、报备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推动实施“一张蓝图”“多规合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指导和实施开展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城市规划的各个环节,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统筹全县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点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贯彻执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县级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护、利用。负责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地质勘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规范和管理权限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编制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配合国家、省、市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地质勘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普查、备案,确保管线走向、位置准确,牵头建立健全会商机制,在规划设计前,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进行会商,通报工程规划设计、管道信息。负责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城市规划的各个环节,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
(十六)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十七)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为主,所在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十八)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落实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提出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批建议,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制度;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县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灾情。
3.与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贯彻执行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县水利局按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4.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认定及相应的指标使用调剂工作,不再承担农田整治项目管理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整治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5.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地、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