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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南县“全南工匠”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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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府办字〔2023〕33号

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南县“全南工匠”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南县“全南工匠”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南县“全南工匠”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三大战略、八大行动”,着力打造“四地”,加快建设“四区”,更高水平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坚实技能人才保障。根据《赣州市“赣州工匠”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南工匠”选拔旨在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尊才用才”的社会氛围,建立一支具有工匠精神和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三条“全南工匠”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平等择优、德技双馨、突出实绩、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各级各类技能人才的特点和行业分布,根据我县产业体系迭代升级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求,选拔和培育一支引领和支撑全南县产业发展、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高技能工匠队伍。

第二章   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全南工匠”是指我县各行各业中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精益求精、严谨细致、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并在本领域、行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和示范引领作用的能工巧匠。

第五条凡在全南县行政区域内工作(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生产服务一线特别是服务我县产业发展的技术技能工作岗位,不受年龄、性别、学历、资历和身份等条件限制,均可参加“全南工匠”选拔。在符合基础条件的情况下,满足以下技能条件之一即可申报“全南工匠”。对在全南县经济社会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选拔条件。

(一)基础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潜心钻研技艺,追求极致成果,具有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

(二)技能条件:

1.具有他人不可替代的绝技绝活,或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创造了同行业最高水平。

2.刻苦钻研,追求极致,在全县同行业、领域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3.在技术上有重大创造或革新,得到省内、市内领先的成果并取得重大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4.善于攻坚克难,发挥引领作用,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疑难和实际问题;热心参加名师带徒活动,乐于向职工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影响带动身边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5.在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设备的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对显著提升产品质量有重要贡献者。

6.县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军人物。

7.做出突出贡献,在实施“三大战略、八大行动”、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创文巩卫”中取得重要成果,在创新创造、带徒传技、技能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8.获得全国、省级、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奖项,获得县级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评选:

(一)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已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省“双千计划”、省“双高工程”高技能领军人才、“赣州工匠”等市级以上主要人才计划的人才和已获评“全南工匠”的人才不再参与选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选拔数量。每年选拔一批“全南工匠”,每次选拔5名左右。

第八条实施单位。“全南工匠”选拔工作由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和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县人社局具体实施。

第九条具体步骤。每年选拔工作开始前,由县人社局制定印发选拔相关文件,明确选拔具体事项,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拔活动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参加选拔活动,按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向各单位或主管部门申报。

(二)推荐。由各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的技术技能水平、业绩和贡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向县人社局报送推荐函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评审。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推荐的参评个人进行复审,按照规定的选拔名额提出拟入选“全南工匠”人员名单。

(四)公示。将拟入选“全南工匠”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社局将“全南工匠”拟入选人员名单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全南工匠”。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条对选拔产生的“全南工匠”,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全南工匠”可优先参加技能研修培训、技术技艺交流等活动,优先推荐市级以上人才工程评选表彰,优先推荐“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优先认定“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政府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全南工匠”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承担带教徒弟义务,进行技能传承和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南工匠”,经县人社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撤销“全南工匠”称号,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一)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三)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撤职或党内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四)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对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骗取“全南工匠”,经县人社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撤销“全南工匠”称号,收回证书及奖励资金,不再享受相应待遇。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开展“全南工匠”选拔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

《全南县“全南工匠”选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