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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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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促全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县法制机构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积极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解读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策解读。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县政府办或县政府组成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并在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网站发布。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政策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或拟由起草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县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送审稿)和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公文呈送县政府办收文。未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县政府办不予收文办理;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县政府办按照规定和程序将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县政府领导审签,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五条政策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起草背景、起草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等开展解读,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政策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展现,确保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坚持把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解读信息公开的首要平台,统筹运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县广播电视、手机报、新闻网站、新媒体作用,扩大政策解读信息受众面。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策解读专栏,集中发布政策解读信息。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或起草部门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县政府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步报送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局性重大惠民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同步报送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全县涉及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人员、政务公开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县政务公开办要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全县政策解读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范畴,由县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场、管委会的政策解读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驻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上级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全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