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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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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 民主公开、促进工作的原则,采取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行政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目标考核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主要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工种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建设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部门领导主管,专职人员负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情况。是否及时制定完善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相关内容是否全面具体。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推进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是否做到全面规范及时有效,是否存在应公开未公开的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是否按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受理和答复工作,是否发生因依申请公开件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依托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务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是否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是否在本单位设置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设备。

(七)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举报、投诉的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目标考核主管部门制订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报县政府审定后印发并实施;

(二)被考核单位按要求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完成印证材料上报工作,并将书面总结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查阅印证资料、 现场检查、网络搜索等方式进行逐项打分。

(四)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评分,形成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纳入本级行政机关年度目标绩考核体系。

第六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对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奖惩。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时整改。

第七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