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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经营者,这份提醒告诫书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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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餐饮、住宿和旅游服务经营者:

当前,消费市场恢复向好,特别是“五一”等重要节日来临,旅游消费需求日益增加。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服务行业价格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餐饮、住宿和旅游服务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西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经营者要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四、禁止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度上涨;不得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餐饮服务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干净整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深入排查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隐患,严禁采购、使用、存放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原料,严禁销售“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等问题食品。餐饮经营者应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加工制作,不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经营野生菌、野生动物及制品;禁止采购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从业人员应佩戴口罩、帽子,穿着干净工装进入操作区域。严格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持加工、就餐场所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定期对环境及设备设施进行消毒。

七、防范餐饮浪费践行光盘行动。餐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在醒目位置展示“光盘行动”“节约粮食”等提示信息,主动提供打包服务,鼓励“光盘优惠”“光盘积分”,引导消费者践行制止餐饮浪费。

相关经营者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食品安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消费者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