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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如何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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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省农民居住权益,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源头,也是至关重要的基础环节。

宅基地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农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乡镇为单位,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配备人员力量,健全机构,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全过程管理。

(一)严格审查资格条件。乡镇要对宅基地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现有住房状况、立户条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进行审核,严格把控申请资格条件关,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规定,确保户有所居。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色彩和风格、建筑朝向、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等情况在村民小组公示七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乡镇政府要按照“六有标准”(有多部门联动的机构、有审批监管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实用性村庄规划、有办事指南、有户型图和效果图)设立便民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农村村民的建房申请,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及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并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原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农民建房联审还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多个方面,要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部门意见。联审通过后,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在当地村集体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核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农户建房用地审批前,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核,主要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本级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实行建房公示牌制度,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杜绝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现象发生。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动态巡查实行平时不定期跟踪检查与实时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级要成立由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乡镇政府要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实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确保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在萌芽状态得以有效遏制。各地可以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严格落实省、市要求,建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