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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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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 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职责中应全面执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及事后公开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与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执法部门不得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做适当处理后公开。

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部门执法信息平台、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渠道进行公开。

上级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要求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公开的,按照相关要求公开。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执法主体,包括执法单位名称、执法区域、办公地址等;

(二)执法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等;

(三)执法职责与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责内容与职权范围;

(四)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等;

(五)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等;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包括执法类别、执法事项、实施主体、审核期限等;

(八)救济渠道,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

(九)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活动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单位地址、邮编、监督电话、监督邮箱等;

(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编制本单位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公开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第九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机构职能调整、执法人员变动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自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内容。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规范着装和佩戴执法证件,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执法过程中应出具统一的执法文书,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及期限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过程中,须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标准、行政强制的程序、办案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四)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事流程、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要及时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行政检查工作,要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在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检查结果正常的,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有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后,及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撤销、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或者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公示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由执法部门应当做好释疑和回复工作。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发现已经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省厅对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相关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应当公开而不公开、不按要求公开等情形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