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南县科技治超处罚标准的通知
依据《江西省超限治理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文件要求,现
调整全南县科技治超处罚标准。通知如下:
(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载标准20%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
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20%未超过50%的,责令改正,对超过限载标准的部分,处每吨300元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 5000元(每车次)。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50%的,或者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改正,对超过限载标准的部分,处每吨500元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每车次)。
(四)对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不按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以及伪造变更机动车号牌恶意逃避超限检测等行为,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治超领导机构。
此处罚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依据《江西省超限治理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中的处罚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全南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01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