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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万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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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黄万民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全南交罚[2023]01018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7月17日11时许,县道路交通联合执法办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八支队第七大队移交当事人黄万民驾驶车号赣BD32993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案。经县道路交通运输联合执法办查证,当事人陈群文驾驶赣BD32993车辆在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搭载4名乘客由赣州市区往全南县城方向运输旅客,当事人黄万民与车上乘客说好了送达目的地后支付乘车费用与付车费方式,该车经营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营运行为(询问笔录为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五款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方式:缴纳罚款壹万元整。期限:2023年07月18日至07月26日。

决定日期
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