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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李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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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曾李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曾李军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全南交罚[2024]01005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29日,县道路交通运输联合执法办在全南县金龙镇路段实施道路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曾李军驾驶赣BF21T7车辆搭载6名乘客由广东省广东省送至目的地全南县陂头镇。经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曾李军与乘客说好了送至目的地后支付乘车费用与支付方式,其中两名乘客用现金已现金支付了200元乘车费用(询问笔录为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一、五款,《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四章规定,责令曾曾生旺立即停止旅客营运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方式:缴纳罚款伍仟元整。期限:2024年01月29日至02月28日。

决定日期
2024-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