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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盲盒生产经营活动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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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盲盒生产经营活动合规指引

一、盲盒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般在生活消费、文艺娱乐等领域内开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对销售资质、存储运输、使用条件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活体动物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

二、盲盒商品实际价值应与其售卖价格基本相当。普通款商品与隐藏款商品的成本价格差距不应过大。同一经营者同时通过盲盒形式和公开方式销售同一商品的,盲盒形式的售卖价格不应高于公开方式的售卖价格。盲盒生产经营应坚持小额、非现金属性,单个盲盒商品的售价一般不高于人民币100元。

三、盲盒生产经营者应将商品种类、抽盒规则、商品分布、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以及每个系列可以抽取的次数、金额限制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盲盒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故意拖延发放盲盒。不得设置空盒。

四、盲盒生产经营者应保留抽取概率设定、结果抽取的完整记录,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实际的市场投放和向消费者发放盲应建立追踪记录制度,确保消费者所抽取的商品发放到位,并自觉接受监督。相关记录留存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五、盲盒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底机制,通过设定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引导理性消费,避免二级市场过度炒作。鼓励盲盒经营者主动对外公示相关标准,明确当同一消费者在抽取同一系列盲盒商品时,其支付达到一定金额或者抽取达到一定次数的,提供合理途径使消费者可以获得隐藏款商品或者整套系列商品。

六、盲盒生产经营者应加强对自有商品的商标、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规范知识产权自用、授权使用等行为。盲盒经营者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意识,不得利用盲盒经营活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七、盲盒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产品标签、消费提示等方式充分告知消费者盲盒商品的产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存储条件、安全警示、“三包”条款等关系商品质量的基本必要信息,标注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八、盲盒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加强生产、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商品来源可靠、质量合格。不得利用盲盒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产品、伪劣产品。盲盒商品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应当取得强制性认证,并标注“CCC” 标识。盲盒商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盲盒生产经营者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供应渠道、原材料、设计安全性能等方面严格把关,降低使用安全风险隐患。

九、盲盒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商品质量主体责任,履行退换货、修理等经营者义务,不得推诿、拖延、拒绝处理消费者投诉。盲盒经营者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处理流程、退换货标准等信息,加强与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提高消费争议解决效率。

十、盲盒生产经营者不得违法利用盲盒开展金融经营活动和类金融经营活动;不得违法开展二手盲盒经营活动,诱导非玩家用户加入投机炒作,故意造成二手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盲盒经营者不得开展虛假宣传,不得进行天价炒作;不应过度营销助长消费者炫耀攀比心理;不应开展饥饿营销故意调低特定商品的抽取概率。

十一、盲盒商品不得含有歪曲历史、封建迷信、诋毁英烈、淫秽色情、恐怖暴力等法律法规禁止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盲盒经营者不得以盲盒名义从事赌博、彩票销售或变相开展赌博、彩票销售。

十二、盲盒经营者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或网络身份识别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

十三、盲盒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督机制,可采取公证、审计、消费体察等方式,加强对隐藏款抽取、商品投放等具体行为的管理。盲盒生产经营者可加强与检测机构等第三方的合作,开展比较试验、抽检调查、综合评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加强盲盒质量管理。

十四、 网络交易平台、二手交易平台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盲盒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