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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晶鑫环保有限公司5.27火灾事故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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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14时45分许,全南晶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废铪处理车间员工在给酸溶釜加水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组认定,全南晶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5·27”氢气爆炸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结果(公司):全南晶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对新工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个人):邬元旭,男,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晶鑫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全面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万柒仟贰佰肆拾柒元的行政处罚;邱日安,男,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晶鑫公司实际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零陆佰壹拾陆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