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 > 重点领域 > 社会公益事业 > 社会救助 > 受灾人员救助

关于做好全县2023-2024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

访问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赣应急字〔2023〕10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核定、救助流程精细化实施、救助台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救助对象,科学制定标准

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重点关注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需求,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他们温暖过冬过节。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财政直达资金有关要求,加快资金下拨进度,在春节前全部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坚决杜绝资金截留、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县应急管理局需要采购救灾物资,采购资金不超过拨付资金的20%,要提前做好采购的各项准备工作,春节前发放给救助对象,不得存储、滞留。

二、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建立台账

(一)统一部署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规范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见附件2),防止出现身份证号码多次重复、随意粘贴其他部门信息而无法显示等问题,家庭类型和灾害种类按照表格样式规范填报,需救助人口填写前设置为数据格式,防止以文本格式输入造成数据漏统。已救助台账原则上与需救助台账一致,因灾新增的需救助对象按照认定程序进行,并同步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规范认定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按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年度受灾实际,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定、县备案”工作程序,迅速开展摸排,深入了解需求,及时将因灾遭遇临时生活困难等各类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精准确定冬春需救助对象,并分级分类建立需救助人员名单(见附件1),确保应救尽救。在确定救助对象时既要把不受灾不能救助作为冬春救助工作的底线红线,也要杜绝把明显生活不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需冬春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核定等工作。按照“一村(或户)一档、一乡(镇)一册”的方式立卷归档。要建立完善救助档案管理、救助台账和花名册。

(三)加大统筹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加大本级款物投入,优先落实本级配套冬春救助资金,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需要。要统筹安排好时间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组或分区域的方式,做好本乡(镇)台账的审核。